[{"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5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50",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50,"single","甲有一子乙，乙與丙結婚，育有丁戊二子。丁故意殺死下列何人而受刑之宣告時，對乙並「未」喪失繼承權？",{"A":16,"B":17,"C":18,"D":19},"甲","乙","丙","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喪失繼承權事由中被繼承人與應繼承人兩個概念的相對性。\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該款所稱被繼承人與應繼承人，是相對於某一個特定繼承關係而定。本題問的是丁對乙的繼承權，故乙是被繼承人，乙的應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丁、戊及其配偶丙。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及配偶的繼承權，《民法》定有明文；甲為乙之父，在乙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並非乙的應繼承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就乙的繼承而言，乙既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甲並非《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應繼承人。\n(B) 錯誤。乙即本題所問繼承關係中的被繼承人，丁故意致乙於死而受刑之宣告，直接該當《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n(C) 錯誤。丙為乙之配偶而為乙的應繼承人，丁故意致丙於死而受刑之宣告，該當《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n(D) 錯誤。戊與丁同為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乙的應繼承人，丁故意致戊於死而受刑之宣告，同樣該當《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n【涵攝步驟】要件一特定的繼承關係→被繼承人固定為乙；要件二被繼承人→乙本人，(B) 落在這一格；要件三應繼承人→丙、戊，(C)、(D) 落在這一格；要件四不屬前兩者之人→甲，(A) 落在這一格；要件五故意致死而受刑之宣告→四個選項在行為態樣上相同，勝負全落在前四個要件。\n【記憶點】《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被繼承人與應繼承人，都要相對於題目所問的那一個繼承關係去定，本題問的是丁對乙的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逐款列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本題考的是第 1 款，而要答對這一款，得先釘住這個繼承關係是相對於誰而言。喪失繼承權並非一種對世的資格剝奪，而是就特定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言；同一個人可能對甲喪失繼承權，對乙卻仍有繼承權。本題把甲、乙、丙、戊四個人放在同一個家族樹上，就是要測試考生會不會固定住被繼承人。\n第 1 款的行為客體有兩類：被繼承人本人，以及應繼承人。應繼承人是指若無此一行為，在該繼承開始時會與行為人同為繼承或先於行為人繼承之人。本題的乙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丁、戊，依繼承順序，乙之父甲並不會就乙的遺產取得繼承人地位，因此甲不落在第 1 款的任何一類客體之中。至於丙為乙之配偶，戊為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兩人都是乙的應繼承人。\n與本款相關而值得並列的是代位繼承。《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喪失繼承權與繼承開始前死亡在這一條被並列處理，因此丁若對乙喪失繼承權，丁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仍可能代位繼承；這也說明喪失繼承權所影響的是該人自身的地位。\n第 1 項其餘各款則是另一組事由。《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這幾款與第 1 款的差別在於是否可以宥恕，《民法》第 1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第 1 款不在宥恕的範圍內，第 5 款則以被繼承人的表示為要件，性質上本來就繫於被繼承人的意思。\n易混淆的是《民法》第 1146 條的繼承回復請求權：喪失繼承權處理的是誰有資格繼承，繼承回復請求權處理的是資格被侵害後如何回復，兩者是前後兩個階段。\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把丁殺甲改成丁殺甲而問丁對甲的繼承權；二是把行為改成過失致死或未受刑之宣告，第 1 款即不成立；三是問喪失繼承權的效果是否及於行為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49",49,"依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有多數時，其相互間之遺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51",51,"關於武器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48",48,"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對甲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52",52,"關於審判權或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47",47,"被繼承人甲在臺灣死亡，其與配偶乙長年分居。乙帶著與甲共同所生之獨子丙定居加拿大多年，…",{"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53",53,"甲騎乘機車載乙出遊，遭丙駕駛汽車追撞，甲、乙均受傷，二人遂共同為原告，列丙為被告，起…",[],{"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