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5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52",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52,"single","關於審判權或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遇有法官曾為共同被告其中一人之訴訟代理人者，他造當事人得向上級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普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得依當事人聲請，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該裁定不得抗告","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行通常訴訟程序之法院管轄","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迴避聲請的管轄法院、審判權的認定時點，以及簡易事件超出簡易程序範圍時的處理。\n【正解理由】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C) 的敘述與此相符。可以與之並列的是簡易程序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1 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法官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固屬《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自行迴避事由，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35 條第 1 項，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本選項寫成向上級法院聲請。\n(B)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移送的發動並不以當事人聲請為必要；至於審判權移送裁定的救濟，《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本選項謂該裁定不得抗告。\n(C) 正確，即本題答案，理由同【正解理由】。\n(D)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1 項，其處理是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而不是裁定移送。\n【涵攝步驟】本題為要件對照型。要件一迴避的聲請對象→依《民事訴訟法》第 35 條第 1 項為該法官所屬法院，(A) 差在這裡；要件二審判權移送的發動與救濟→(B) 兩點都不符；要件三審判權的認定時點→以起訴時為準，(C) 落在這一格；要件四超出簡易程序的處理→(D) 差在這裡。\n【記憶點】審判權以起訴時為準，簡易事件變大是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迴避聲請要向該法官所屬法院提出。","本題四個選項分屬三組制度，逐組拆開來看比較不會混。\n第一組是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是自行迴避事由，第 5 款的射程及於該訴訟事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與輔佐人，而共同被告中的任何一人都是當事人，因此曾任其中一人的訴訟代理人即已該當。當法官不自行迴避時，《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要注意這個失權效只針對第 2 款的偏頗之虞，第 1 款不受限制。至於裁定的機關，《民事訴訟法》第 35 條第 1 項寫得很清楚是該法官所屬法院，在不能合議也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時，才輪到直接上級法院。(A) 把例外寫成原則。\n第二組是審判權。審判權的有無以起訴時為準，繫屬後的事實或法律狀態變更不影響，這是所謂的審判權恆定；與之對應的是管轄恆定。本題的分辨點在這一格已不在本題所附的條文字面，(C) 的正確性建立在審判權恆定這項制度上。至於 (B) 所稱的移送，其發動方式與救濟途徑同樣有明文，但把它寫成得依當事人聲請而該裁定不得抗告，在兩點上都與制度不符。可以並列的是管轄權的移送，《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該項所限制的是聲請被駁回時的救濟，與移送裁定本身能否抗告是兩件事，讀的時候不要合併。\n第三組是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當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使訴訟脫離這個範圍時，《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1 項的處理是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而不是移送。《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可見立法者在此重視的是程序安定與原法官的續行，而不是把案件在法院之間搬動。\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問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的迴避；二是問簡易事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的裁定能否聲明不服；三是問審判權與管轄權在移送規定上的異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51",51,"關於武器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53",53,"甲騎乘機車載乙出遊，遭丙駕駛汽車追撞，甲、乙均受傷，二人遂共同為原告，列丙為被告，起…",{"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50",50,"甲有一子乙，乙與丙結婚，育有丁戊二子。丁故意殺死下列何人而受刑之宣告時，對乙並「未」…",{"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54",54,"甲承攬乙之房屋興建工程，完工後該房屋即發生龜裂傾斜，乙乃對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甲於訴…",{"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49",49,"依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有多數時，其相互間之遺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55",55,"關於訴訟代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騎乘機車載乙出遊，遭丙駕駛汽車追撞，甲、乙均受傷，二人遂共同為原告，列…",80,1789445454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