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5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53",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53,"single","甲騎乘機車載乙出遊，遭丙駕駛汽車追撞，甲、乙均受傷，二人遂共同為原告，列丙為被告，起訴請求賠償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得單獨與丙成立訴訟上和解","如丙辯稱甲騎乘機車有蛇行情事，經甲自認，乙不得再爭執該事實","受訴法院依甲之聲請為行車事故鑑定之結果，亦得作為乙對丙之請求有無理由之裁判基礎資料","如法院判決駁回甲、乙之訴，僅甲上訴，乙不受該上訴之效力所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獨立的原則，以及證據共通在條文上的位置。\n【正解理由】甲、乙各自因同一車禍對丙請求損害賠償，其訴訟標的對於甲、乙並非必須合一確定，屬普通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自認的效力因而及於自認的當事人本身，甲自認蛇行情事，並不使乙就該事實受拘束；就乙對丙的請求，《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仍應依自由心證判斷該事實的真偽。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得就自己與丙間的訴訟標的成立訴訟上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該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乙與丙間的訴訟不受影響。\n(B) 錯誤，即本題答案，理由同【正解理由】。\n(C)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鑑定結果既經調查並經兩造辯論，法院於判斷乙對丙的請求有無理由時亦得斟酌之。\n(D) 正確。甲一人上訴時，乙不受該上訴效力所及，其理由與 (B) 同出於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獨立。\n【涵攝步驟】要件一共同訴訟的型態→甲、乙各有獨立的請求權，非必須合一確定；要件二一人行為的效力範圍→(A)、(B)、(D) 都在檢驗這一格；要件三自認→甲的自認拘束甲，乙仍得爭執，(B) 差在這裡；要件四證據共通→依《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與第 222 條第 1 項，鑑定結果得作為全案的裁判基礎，(C) 落在這一格。\n【記憶點】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獨立的是訴訟行為而不是證據：本題 (B) 錯在把甲的自認算到乙頭上，(C) 對在鑑定結果兩邊都能用。","本題把共同訴訟的兩組問題放在一起考：訴訟行為的效力範圍是一組，證據資料的效力範圍是另一組，兩組的答案方向相反。\n第一組是訴訟行為。甲、乙雖同因一次車禍受傷，但各人的身體權受侵害與損害額都是各自的，丙對兩人的賠償義務也各自獨立，因此訴訟標的對於甲、乙並非必須合一確定。在這種普通共同訴訟裡，一人的行為與關於一人所生的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和解、捨棄、認諾、自認、上訴都在其中。所以 (A) 的單獨和解可以成立，(D) 的上訴效力不及於乙也是同一個道理，而 (B) 把自認的效力擴張到乙，方向恰好相反。\n第二組是證據。證據共通的意思是，法院經合法調查而得的證據資料，得作為判斷同一訴訟程序中各項事實的基礎，並不因該證據是由哪一造聲請調查而受限制。它的條文落點在自由心證與辯論主義的接合處：《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1 項要求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則要求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確保兩造都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本題的行車事故鑑定雖由甲聲請，但既已在同一程序中調查並經辯論，法院自得用以判斷乙對丙的請求。與此配套的是鑑定人的選任，《民事訴訟法》第 326 條第 1 項規定：「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民事訴訟法》第 326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鑑定人既由法院選任，鑑定結果本來就不是某一造的私有證據。\n要注意的是，(B) 的錯誤並不在於自認制度本身，而在於效力的主體範圍。自認使該事實無庸舉證，這一點對甲與丙之間是成立的；問題在於乙並未自認，法院就乙與丙之間的爭執仍須依證據與全辯論意旨判斷。實務上這種情形常見於同一事故的多數被害人共同起訴，其中一人為了早日了結而讓步，其他人卻不受影響。\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把甲、乙改成連帶債務人而問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二是問一人上訴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其餘共同訴訟人；三是問證據共通與辯論主義第一命題的界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52",52,"關於審判權或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54",54,"甲承攬乙之房屋興建工程，完工後該房屋即發生龜裂傾斜，乙乃對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甲於訴…",{"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51",51,"關於武器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55",55,"關於訴訟代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50",50,"甲有一子乙，乙與丙結婚，育有丁戊二子。丁故意殺死下列何人而受刑之宣告時，對乙並「未」…",{"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56",56,"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承攬乙之房屋興建工程，完工後該房屋即發生龜裂傾斜，乙乃對甲提起損害賠償…",80,178944545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