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5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55",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55,"single","關於訴訟代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訴訟特別代理權有欠缺，不得事後補正","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代理權的審級範圍、特別委任事項、欠缺時的補正，以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非不得事後補正；受特別委任而生的代理權同屬訴訟代理權，自受該項拘束。依《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48 條，補正後的效果並溯及行為時。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n(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都列在該項但書之內。\n(C) 錯誤，即本題答案，理由同【正解理由】。\n(D)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n【涵攝步驟】本題為要件對照型。要件一代理權的審級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 2 項本文為每審級，(A) 落在這一格；要件二特別委任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列，(B) 落在這一格；要件三代理權欠缺的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 1 項為命補正，(C) 把它寫成不得補正；要件四代理權的消滅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本人死亡不在其中，(D) 落在這一格。\n【記憶點】訴訟代理權欠缺時，《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 1 項給的處理是命補正，本題 (C) 把可以補正的情形寫成不可補正。","訴訟代理權的規定集中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四章第二節，本題四個選項剛好各取一條，把這一節的骨架考完。\n第一格是委任的方式與範圍。《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第 2 項則是審級代理原則，並在但書開了一個例外，也就是委任書表明不受審級限制且經公證。要注意這個例外有兩個要件而且要同時具備，命題者常只寫其中一個。\n第二格是特別委任。《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本文採概括授權，但書則列出七類事項須受特別委任，其共同特徵是會直接處分訴訟標的或使審級利益喪失。《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可以並列的是法院選任的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70-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此時的限制是法定的，不待當事人另為表明。\n第三格是欠缺與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 1 項的處理是命補正，而且在補正之前還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以免程序停擺；第 2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8 條規定：「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承認的效果溯及行為時，代理權欠缺期間所為的訴訟行為因而被治癒。本題 (C) 所稱的訴訟特別代理權，指的是受特別委任而生的代理權，它仍然是訴訟代理權的一種，並沒有被排除在《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之外。\n第四格是代理權的存續。《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把本人死亡、破產、訴訟能力喪失與法定代理變更都排除在消滅事由之外，理由在於維持程序的安定與續行；相對地，委任的終止則另有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問數訴訟代理人時的單獨代理，《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二是問訴訟代理人事實上陳述被本人即時更正的效力；三是問輔佐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54",54,"甲承攬乙之房屋興建工程，完工後該房屋即發生龜裂傾斜，乙乃對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甲於訴…",{"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56",56,"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53",53,"甲騎乘機車載乙出遊，遭丙駕駛汽車追撞，甲、乙均受傷，二人遂共同為原告，列丙為被告，起…",{"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57",57,"關於認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52",52,"關於審判權或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58",58,"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受訴法院於民國（下同）113 年 …",[],{"id":44,"number":45,"stem":69},"甲承攬乙之房屋興建工程，完工後該房屋即發生龜裂傾斜，乙乃對甲提起損害賠償…",{"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4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