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5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58",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58,"single","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受訴法院於民國（下同）113 年 9 月 16 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月 19 日送達於甲。嗣甲於同年 10 月 1 日上午 11 時繳納裁判費，受訴法院則於同日下午以甲未依限補繳，裁定駁回甲之訴，該裁定於同日下午 5 時經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並於同月 4 日送達於甲。甲乃向原法院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逾越法院所命補繳期間始行補繳，不生補正效力","法院駁回甲之訴之裁定，於送達於甲時，始生羈束力","甲應待駁回其訴之裁定送達後，始得提起抗告","法院認甲之抗告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其駁回起訴之裁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裁定羈束力的發生時點、送達前抗告的效力，以及原法院對抗告的自行處理。\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甲向原法院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有理由時，即得自行撤銷駁回其訴的裁定，不必先送交抗告法院。(D) 的敘述與該項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柱句但書，原告之訴的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未繳裁判費屬可以補正的情形，甲於法院裁定駁回前的 10 月 1 日上午已補繳，依實務見解其欠缺已因補正而除去。\n(B)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本件駁回裁定未經宣示而於同日下午 5 時公告，羈束力於公告時即已發生。\n(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甲不待送達即提起抗告，依該條但書亦有效力。\n(D) 正確，即本題答案，理由同【正解理由】。\n【涵攝步驟】要件一補正的時點→甲於 10 月 1 日上午補繳，晚於所命期間而早於駁回裁定，(A) 差在這裡；要件二羈束力→裁定未宣示而於同日下午 5 時公告，(B) 差在這裡；要件三抗告的時期→送達前抗告亦有效力，(C) 差在這裡；要件四原法院的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D) 落在這一格。\n【記憶點】本題把裁定的三個時點串在一起：公告時發生羈束力，送達前提起抗告也有效力，而原法院自己認為抗告有理由時就可以把原裁定撤銷。","本題的事實把幾個日期排得很密，逐一釘住時點就能解開。\n第一個時點是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柱句的但書要求審判長先命補正，可見立法者對可補正的瑕疵採取的是給機會而非直接駁回的態度。法院所定的 7 日並非不變期間，其功能在督促而不在失權；甲雖遲至 10 月 1 日上午才補繳，但法院於同日下午才作成駁回裁定，此時起訴的欠缺已經除去。本題的分辨點在這一格已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逾期補正效力所採的見解：於法院裁定駁回前補正者，其瑕疵視為已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該項所限制的是裁判駁回之後，與本題的補正時點在裁定之前不同。\n第二個時點是羈束力。《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把裁定分成宣示與不宣示兩類：宣示者於宣示時，不宣示者於公告或送達後受羈束。羈束力的意義是作成裁定的法院自己不得任意撤銷或變更該裁定。本件裁定於同日下午 5 時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羈束力自公告時發生，此後才送達於甲。(B) 把公告這一個時點漏掉了。要注意羈束力與確定力是兩件事，羈束力拘束的是法院自己，確定力則涉及當事人不得再爭執。\n第三個時點是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的十日期間自送達起算，但書則明定送達前的抗告亦有效力，其理由在於當事人既已表明不服，程序目的已達，沒有必要因為時點在前而使其無效。程式上則見《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第 3 項規定：「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n第四個時點是原法院的處理。抗告制度在此有一個與上訴不同的設計：原法院得先自行審查。《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2 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把第 1 項與第 2 項合起來看，原法院有三種處理：以不合法駁回、認有理由而自行撤銷變更、或送交抗告法院。這種自行更正的設計與羈束力並不衝突，因為它是法律明文的例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問裁定的羈束力與判決的羈束力有何不同；二是問抗告期間的計算與在途期間；三是問對於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得否抗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57",57,"關於認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59",59,"甲以其承攬乙之工程，已完成工作為由，對乙起訴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乙則辯稱：甲所施作之工…",{"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56",56,"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60",60,"在甲基於某日某買賣契約，向被告乙住居地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55",55,"關於訴訟代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61",61,"甲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乙間就 A 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經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以其承攬乙之工程，已完成工作為由，對乙起訴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乙則辯稱：…",80,178944545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