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6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61",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61,"single","甲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乙間就 A 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經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如列甲為被告，另行起訴確認兩造間就 A 地之買賣關係存在，法院應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爭點效所拘束，判決乙勝訴","乙如另訴依同一買賣關係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甲應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不得再主張兩造間該買賣關係不存在","乙如另訴依同一買賣關係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訴訟繫屬中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所有，法院得命丙承當訴訟","甲於前訴訟敗訴確定後，與乙合意解除 A 地之買賣契約，如兩造間復行爭執，甲因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確認該買賣關係不存在","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以及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移轉時之承當訴訟。\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前訴訟以甲乙間就 A 地買賣關係存否為訴訟標的，甲請求確認該買賣關係不存在而受敗訴判決確定，該買賣關係存在之判斷即生既判力。乙另訴依同一買賣關係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時，該買賣關係之存否為後訴之先決問題，甲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前後兩訴係以同一買賣關係之存否為訴訟標的，屬《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既判力之範圍，本選項改以爭點效說明，並據以導出應判乙勝訴，並不正確。\n(B) 甲受前訴訟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於後訴不得再主張兩造間買賣關係不存在，與《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相符，本選項正確。\n(C)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承當訴訟以聲請為前提，本選項稱法院得命丙承當訴訟，與該項不符。\n(D) 甲乙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係發生於前訴訟判決確定之後；依實務與通說，既判力之遮斷效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為基準，其後發生之新事實不在遮斷之列，本選項稱甲因既判力所及而不得再行起訴，並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應甲敗訴確定之前訴訟；要件二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對應甲乙間就 A 地買賣關係之存否；要件三為後訴以該法律關係為先決問題，對應乙依同一買賣關係請求移轉所有權。\n【記憶點】既判力及於訴訟標的之判斷，後訴以之為先決問題時，當事人不得再為相反主張。","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可拆為確定、終局判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三項要件。本題設陷阱之處在第三項要件：前訴訟為消極確認之訴，甲敗訴確定所確定者是買賣關係存在；後訴雖係給付之訴，其請求權基礎仍是同一買賣關係，故該買賣關係之存否成為後訴之先決問題。\n就客觀範圍之特別規定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抵銷之請求本非訴訟標的，該項是既判力客觀範圍向抵銷抗辯之延伸，且以主張抵銷之額為其界限。\n就主觀範圍與訴訟標的移轉之對照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兩者並列可見，移轉之後由原當事人續行訴訟，判決效力再依後者及於繼受人；而丙是否承當訴訟，則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所定之聲請與裁定。\n就實務見解之位置而言，本題選項 (A) 所稱爭點效，以及選項 (D) 所涉既判力遮斷效之基準時，均屬實務與學說發展之領域，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此二項法理。\n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常見者為以《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所列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情形，測驗重複起訴之處理；或以判決確定後之清償、解除、抵銷等新事實，測驗遮斷效之時點。\n就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而言，常以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間既判力之作用、一部請求後之後訴，或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與撤銷為題；掌握訴訟標的之界定，是解這一族題目的共同起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60",60,"在甲基於某日某買賣契約，向被告乙住居地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62",62,"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用 50 萬元，…",{"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59",59,"甲以其承攬乙之工程，已完成工作為由，對乙起訴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乙則辯稱：甲所施作之工…",{"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63",63,"甲訴請乙給付金錢若干，嗣於訴訟中撤回該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58",58,"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受訴法院於民國（下同）113 年 …",{"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64",64,"關於訴訟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在甲基於某日某買賣契約，向被告乙住居地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id":49,"number":50,"stem":72},"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用 …",80,1789445454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