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6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63",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63,"single","甲訴請乙給付金錢若干，嗣於訴訟中撤回該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於第一審法院行準備程序前，得提出書狀撤回起訴，無須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甲於第一審經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尚未判決前，撤回起訴者，應得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尚未提起上訴前，甲合法撤回其訴，該終局判決失其效力，甲亦不得對乙再提起同一之訴","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甲徵得乙同意後撤回起訴，此時第二審法院應以乙已無上訴利益為由，駁回乙之上訴","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之撤回之要件、效力及再訴禁止。\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甲於第一審全部勝訴、乙提起上訴後徵得乙同意而撤回起訴者，訴訟繫屬溯及消滅，第一審判決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已無上訴標的可資裁判，本選項稱應以乙已無上訴利益駁回其上訴，為錯誤敘述。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準備程序前乙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未落入《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但書，依同項本文無須其同意；又未經本案終局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所限制者為終局判決後之撤回，甲得再行起訴，敘述正確。\n(B) 乙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但書應得其同意；尚未經本案終局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2 項甲仍得再行起訴，敘述正確。\n(C) 甲於第一審判決後、判決確定前撤回其訴，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本文之時期要件（乙如已為本案言詞辯論，並須依同項但書得其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本文，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該終局判決失其效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2 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敘述正確。\n(D) 訴既視同未起訴，第一審判決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並非以上訴利益欠缺為由駁回上訴，本選項為錯誤敘述。\n【涵攝步驟】時期要件為判決確定前；同意要件為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對應 (B)、(C)、(D)；再訴禁止要件為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對應 (C)、(D)。\n【記憶點】撤回以判決確定前為限，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須其同意；終局判決後撤回，同一之訴不得再提。","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該項本文之時期要件是判決確定前，範圍要件是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書所加者是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時之同意要件。本題四個選項的差別，正落在撤回之時點與同意之有無。\n就方式與擬制同意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2 項規定：「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4 項規定：「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可見同意不以明示為必要，逾期未異議者發生擬制同意之效果。\n就效力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前者是溯及消滅訴訟繫屬的一般效力，後者是對曾經取得本案終局判決者所設之再訴禁止。本題 (C) 與 (D) 都落在後者之射程，差別在於 (D) 另涉上訴審之處理。\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民法》第 131 條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撤回起訴在程序法上是視同未起訴，在實體法上則使時效中斷之效力視為不中斷，兩者各有其規範面向。\n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常以撤回書狀之送達與異議期間、上訴之撤回，或第二審程序中訴之撤回與判決效力之關係為題。\n就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而言，常以第二審程序中訴之撤回、上訴之撤回與判決效力，或撤回書狀送達後十日異議期間之計算為題；撤回之時點與被告是否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是判斷的兩個座標。\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62",62,"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用 50 萬元，…",{"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64",64,"關於訴訟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61",61,"甲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乙間就 A 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經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65",65,"甲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已屆清償期猶未償還，起訴請求乙返還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60",60,"在甲基於某日某買賣契約，向被告乙住居地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66",66,"關於訴訟繫屬中將事件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用 …",{"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4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