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6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64",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64,"single","關於訴訟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屬強行性規定，不容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規定之內容","在證據保全程序中，法院得為當事人成立具執行力之協議","兩造於訴訟中合意將某一要件事實交由某一技師公會鑑定，並同意受該鑑定意見拘束，此一約定性質上屬於仲裁人選任契約","若當事人間之工程承攬契約訂有仲裁協議，一造當事人未先提付仲裁而逕行提起民事訴訟，此訴應認不合法，法院應逕予裁定駁回","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契約之容許性，以及保全證據程序中兩造協議之效力。\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376-1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民事訴訟法》第 376-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是於證據保全程序中成立之協議，其內容為一定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該項就當事人之協議賦與拘束力，本選項稱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屬強行性、不容當事人以合意變更，並不正確。\n(B)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6-1 條第 2 項，該協議得為執行名義，本選項正確。\n(C) 兩造合意將要件事實交由技師公會鑑定並受其拘束，係就證據方法及其結果所為之約定，屬證據調查之範疇，與仲裁人之選任所依附之仲裁制度並不相同（其構成要件詳見《仲裁法》相關規定），本選項之定性並不正確。\n(D) 當事人間定有仲裁協議而一造逕行起訴者，並非起訴不合法而由法院逕予裁定駁回，他造得依仲裁制度所定方式請求停止訴訟並命提付仲裁（其構成要件詳見《仲裁法》相關規定），本選項並不正確。\n【涵攝步驟】本案尚未繫屬對應保全證據程序；兩造到場成立協議對應記明筆錄；內容為一定給付對應得為執行名義。\n【記憶點】保全證據程序中兩造之協議記明筆錄，內容為一定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376-1 條第 1 項所定之要件為本案尚未繫屬、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兩造到場，並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具備者，法院應將協議記明筆錄。《民事訴訟法》第 376-1 條第 2 項則再加一層：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並應記明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而依協議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本題選項 (B) 所稱具執行力之協議，指的就是後者。\n就程序保障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376-1 條第 3 項規定：「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 376-1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筆錄之作成與送達因而受言詞辯論筆錄相關規定之拘束。\n就鑑定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34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囑託鑑定屬證據調查之一環，其結果仍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與將爭議整體交付第三人判斷之制度並不相同。\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375-1 條規定：「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法院應為訊問。但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373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證據期日，應通知聲請人，除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兩者處理的是保全證據程序中他造之程序保障與其後之再訊問，與協議之執行力並列，可見保全證據程序並非單純的證據調查。\n就實務見解之位置而言，訴訟契約之分類與效力，包括管轄之合意、不起訴之合意、證據契約與仲裁協議，其容許範圍與違反之效果多由學說與實務形成，本題 (C)、(D) 之分辨點即在於此。\n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常以爭點簡化協議之拘束力及其除外情形、合意管轄，或保全證據與假處分之區別為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63",63,"甲訴請乙給付金錢若干，嗣於訴訟中撤回該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65",65,"甲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已屆清償期猶未償還，起訴請求乙返還該…",{"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62",62,"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用 50 萬元，…",{"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66",66,"關於訴訟繫屬中將事件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61",61,"甲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乙間就 A 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經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67",67,"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已屆清償期猶未償還，起訴…",80,1789445454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