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6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65",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65,"single","甲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已屆清償期猶未償還，起訴請求乙返還該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如乙證明甲在起訴前有承認乙已清償系爭借款，則法院應受該承認之拘束，不得認定系爭借款未清償","在甲為證明其已將借款 50 萬元交付乙之事實而提出蓋有乙印文之借據一紙時，如乙承認該印文為真正，但主張其印章被盜蓋，則該盜蓋事實應由乙負舉證責任","如乙主張已清償系爭借款，甲否認之，應由乙就該清償之事實提出證據為證明","在乙否認甲有將借款 50 萬元交付乙事實時，甲應就此交付之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認之場合限制，以及舉證責任之分配。\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該項所定發生自認效力之場合，為準備書狀內、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甲在起訴前於訴訟外所為之承認，並不合於該項所定之場合，法院不因此受拘束而不得認定借款未清償，本選項為錯誤敘述。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起訴前之承認係在訴訟外為之，與《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所定之場合不合，本選項為錯誤敘述。\n(B) 乙既承認借據上之印文為真正，其另主張印章遭人盜蓋，係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該條本文以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為原則，並以但書設有除外；盜蓋之爭執如何分配舉證責任，係實務就該本文所為之具體化，依此該盜蓋之事實應由乙負舉證責任，敘述正確。\n(C) 乙主張已清償系爭借款而為甲所否認，清償係有利於乙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本文應由乙提出證據證明，敘述正確。\n(D) 乙否認甲有交付借款，交付係消費借貸關係發生之事實而有利於甲，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本文應由甲提出證據證明，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就自認而言，要件為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言詞辯論時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所為，對應甲之承認發生於起訴前之訴訟外，要件不備；就舉證責任而言，要件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對應交付由甲負擔、清償與盜蓋由乙負擔。\n【記憶點】自認須於訴訟上為之；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所定發生自認效力之場合，為準備書狀內、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本題把承認的時點移到起訴之前，使其落在該項所定場合之外，這正是命題者設下的陷阱；訴訟外之承認在證據法上仍可作為法院自由心證之資料，但不生無庸舉證之效果。\n就自認之附隨規定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3 項規定：「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可見自認一經成立，其撤銷另有嚴格要件。與之相鄰者為《民事訴訟法》第 284 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該條所處理者為釋明之方法，其要求與證明並不相同，於討論舉證責任時應加以區辨。\n就舉證責任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以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為原則，並以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為除外。本題 (B)、(C)、(D) 三個選項分別對應交付、清償與盜蓋三項事實，其歸屬即依此原則決定。\n就文書證據之對照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357 條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81 條規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借據上印文之真正既無爭執，其後關於盜蓋之爭執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屬實務見解就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所為之具體化。\n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常以《民事訴訟法》第 282-1 條之證據妨礙、《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之公文書推定，或不爭執與不知之陳述之處理為題。\n就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而言，常以自認之撤銷要件、擬制自認之成立與排除，或請求權發生要件事實與抗辯事實之區分為題；掌握誰主張、誰有利、誰舉證這條主軸，多數題目即可迎刃而解。\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64",64,"關於訴訟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66",66,"關於訴訟繫屬中將事件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63",63,"甲訴請乙給付金錢若干，嗣於訴訟中撤回該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67",67,"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62",62,"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用 50 萬元，…",{"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68",68,"甲列乙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命乙賠償新臺幣（下同）8 萬元。下列敘…",[],{"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4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