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7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70",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70,"single","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以受敗訴判決者為限，對於勝訴判決，不論有無不利於己之情事，均不得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兩造各一部勝敗，二審法院如認上訴人所提上訴無理由，惟一審判決就被上訴人一部敗訴部分有誤，被上訴人雖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二審法院仍應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並就被上訴人所受不利判決廢棄改判，以改正一審判決之違誤","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職權將被告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始符公平","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固應表明於上訴狀，惟其聲明之範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擴張或變更之","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上訴利益、不利益變更禁止、假執行廢棄後之返還，以及上訴聲明之範圍。\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不服之程度與聲明固應表明於上訴狀，惟依實務見解，上訴聲明之範圍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擴張或變更。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上訴利益之有無，依實務見解不以形式上受敗訴判決為唯一標準，勝訴之當事人受有不利於己之情事者仍可能具備上訴利益，本選項並不正確。\n(B) 《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被上訴人既未提起上訴，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為附帶上訴，其敗訴部分不在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第二審法院不得就該部分廢棄改判，本選項並不正確。\n(C) 《民事訴訟法》第 395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該項係依被告之聲明而為，本選項稱應依職權為之，與該項不符。\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民事訴訟法》第 445 條第 1 項，上訴聲明應表明於上訴狀並界定言詞辯論之範圍，而其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擴張或變更，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上訴狀應表明不服程度與聲明；上訴聲明界定廢棄變更之範圍，對應 (B)；假執行廢棄後之返還賠償依被告聲明，對應 (C)。\n【記憶點】上訴聲明界定二審審理範圍，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調整。","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1 項所定上訴狀應表明之事項中，第三款之不服程度與聲明是界定第二審審理範圍的關鍵；《民事訴訟法》第 445 條第 1 項則從言詞辯論的角度呼應同一界線。兩者相加，形成第二審處分權主義的基本架構。\n就審理範圍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45 條第 1 項規定：「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應陳述第一審言詞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第一審判決、筆錄或其他卷內文書代之。」前者把第二審之審理鎖在上訴聲明之內，後者則說明第二審與第一審資料之銜接方式。\n就不利益變更禁止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把廢棄或變更限定在上訴聲明之範圍內，被上訴人若欲取得較第一審更有利之結果，途徑是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該項使附帶上訴不受上訴期間之限制，是被上訴人的重要武器。\n就假執行之處理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395 條第 1 項規定：「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與《民事訴訟法》第 395 條第 2 項之返還賠償相銜接；後者所採者為聲明主義，並課予法院告以得為聲明之義務。與之並列者為《民事訴訟法》第 45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以及《民事訴訟法》第 456 條第 1 項就未宣告假執行部分之補充宣告。\n就新攻擊防禦方法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第二審之續審構造因而受到限制，這與上訴聲明得否擴張是兩個層次的問題，考生宜分開處理。\n就實務見解之位置而言，上訴利益之判斷標準與上訴聲明擴張之容許性，均屬實務與學說發展之領域，本題 (A) 與 (D) 的分辨點即在於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69",69,"下列何種訴訟事件，非屬依法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71",71,"原告甲起訴，先位請求被告乙返還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兩造間就 A 地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68",68,"甲列乙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命乙賠償新臺幣（下同）8 萬元。下列敘…",{"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72",72,"關於金錢請求受第二審敗訴判決之甲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67",67,"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73",73,"甲請求乙給付工程款新臺幣 500 萬元，經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法院所為准許甲全部請求…",[],{"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原告甲起訴，先位請求被告乙返還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兩造間…",80,1789445454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