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7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71",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71,"single","原告甲起訴，先位請求被告乙返還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兩造間就 A 地之某日買賣契約已經解除，並稱倘法院認其解除契約不合法，乙亦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備位請求）  。第一審判命乙返還價金，乙對之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第二審法院縱認系爭買賣契約尚未經合法解除，因甲對於備位請求部分未聲明不服，即不得就該部分為判決","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乙不得反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契約所生買賣關係存在","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乙主張其基於某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對甲有借款債權 300 萬元，所以甲返還價金之請求為無理由，在此情形下，受訴法院應向乙闡明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乙主張其基於某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對甲有借款債權 200 萬元可供抵銷，第二審法院准許其抵銷抗辯，而認定乙不須返還價金時，尚須就甲備位請求部分為判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預備合併於上訴審之處理、第二審反訴，以及闡明義務。\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199-1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乙於第二審主張其基於消費借貸契約對甲有 300 萬元借款債權，並據以謂甲返還價金之請求為無理由，該主張究係抵銷之防禦方法，抑或係另行請求，尚有疑義，受訴法院自應向乙闡明。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先位請求經第一審判決准許而被告提起上訴者，備位請求是否隨同移審，依實務見解採肯定，第二審如認解除契約不合法，仍應就備位請求為裁判，本選項稱因甲對備位請求未聲明不服即不得就該部分為判決，並不正確。\n(B) 《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乙欲反訴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契約所生買賣關係存在，本訴之裁判正以該買賣關係為據，本選項概稱乙不得提起反訴，並不正確。\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9-1 條第 2 項，受訴法院應向乙闡明，本選項正確。\n(D) 甲之備位請求以法院認其解除契約不合法為條件；第二審如係因准許乙之抵銷抗辯而認乙不須返還價金，依實務見解，該條件並未成就，本選項稱尚須就備位請求為判決，並不正確。\n【涵攝步驟】乙之主張為消滅原告請求之事由；其性質介於防禦方法與反訴之間而有疑義，對應審判長應闡明；反訴之容許性則視本訴裁判是否以該法律關係為據。\n【記憶點】被告主張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而性質不明時，審判長應闡明究為防禦方法或反訴。","就闡明義務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199-1 條第 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該項針對原告，《民事訴訟法》第 199-1 條第 2 項則針對被告，兩項合為訴訟關係之闡明。本題所涉為後者：乙以自己對甲之借款債權對抗甲之返還價金請求，若定性為抵銷之防禦方法，其效力止於本訴；若定性為反訴，則另生訴訟繫屬與既判力。\n就實體法之對照而言，《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甲之返還價金請求本於買賣契約之解除，乙所主張之債權則本於消費借貸，二者分屬不同之法律關係，這正是乙之主張須先行定性的原因。\n就反訴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規定：「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是第一審反訴之一般要件；至第二審則另有《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2 項之同意原則與其除外情形，其中《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正對應本題乙之債權額超過價金額之情形。\n就處分權主義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預備合併中備位請求之審理，繫於先位請求敗訴之條件是否成就，這正是本題 (D) 的關鍵。\n就實務見解之位置而言，預備合併於上訴審之移審範圍與備位請求之條件關係，屬實務與學說發展之領域，本題 (A) 與 (D) 之分辨點即在於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70",70,"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72",72,"關於金錢請求受第二審敗訴判決之甲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69",69,"下列何種訴訟事件，非屬依法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73",73,"甲請求乙給付工程款新臺幣 500 萬元，經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法院所為准許甲全部請求…",{"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68",68,"甲列乙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命乙賠償新臺幣（下同）8 萬元。下列敘…",{"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74",74,"法院所為之判決，下列何者，應經言詞辯論？",[],{"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