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7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72",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72,"single","關於金錢請求受第二審敗訴判決之甲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但未在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如未先命其補正，不得逕以甲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為由而裁定駁回","甲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委任律師提起上訴，上訴狀表明「裁判費待法院裁定後補繳」，且未於該法定期間內自行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時，第二審法院得不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逕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提起上訴之甲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時，原第二審法院得不必先以裁定命其補正委任律師，逕以裁定駁回上訴","甲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但聲請裁判費之訴訟救助。第二審法院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且抗告亦經駁回確定前，不得以甲逾期未繳費為由，裁定駁回甲之上訴","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審上訴之理由書、律師強制代理與裁判費之繳納。\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甲既已委任律師提起上訴，卻於上訴狀表明裁判費待法院裁定後補繳，且未於法定期間內自行繳納；依實務見解，此種記載已表明其無自行繳納之意，第二審法院得逕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明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本選項稱未先命補正即不得裁定駁回，與該項不符。\n(B) 依前開說明，第二審法院得逕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本選項正確。\n(C) 《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第 4 項規定：「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本選項稱得不先命補正委任律師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與該項不符。\n(D) 《民事訴訟法》第 109-1 條規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該條所規範者為第一審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之情形，其文義未及於第二審法院駁回第三審上訴，本選項逕予移用，並不正確。\n【涵攝步驟】甲委任律師提起上訴，合於律師強制代理；其表明待裁定後補繳而未自行繳納，對應裁判費欠繳；欠繳且表明無繳納之意，對應上訴不合法。\n【記憶點】第三審上訴狀未表明理由者毋庸命補正；未委任律師者則須先命補正。","就上訴理由書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就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定有二十日之補提期間，並明文毋庸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4 項規定：「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是該期間起算之特別規定。\n就第二審之對照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3 項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三者並列可見，第二審與第三審就上訴理由之欠缺，處理方式並不相同。\n就律師強制代理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第 4 項課予第二審法院先命補正之義務，並以逾期未補正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2 條為聲請為駁回要件。《民事訴訟法》第 466-2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無資力當事人之出路。\n就訴訟救助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是准予救助之主要效力；至《民事訴訟法》第 109-1 條所設者，則是第一審法院於救助聲請經駁回確定前之限制，二者分屬兩事。\n就實務見解之位置而言，上訴狀表明待裁定後補繳裁判費時得否逕予駁回，並非條文字面所能直接推得，本題之分辨點在此，宜以實務見解掌握。\n就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而言，常以第三審上訴之許可制、上訴利益額數之計算，或訴訟救助聲請被駁回後裁判費繳納期間之起算為題；程序不合法與程序得補正之界線，是這一族題目共同的判斷軸。\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71",71,"原告甲起訴，先位請求被告乙返還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兩造間就 A 地之…",{"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73",73,"甲請求乙給付工程款新臺幣 500 萬元，經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法院所為准許甲全部請求…",{"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70",70,"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74",74,"法院所為之判決，下列何者，應經言詞辯論？",{"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69",69,"下列何種訴訟事件，非屬依法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1-075",75,"甲主張其所有 A 物遭乙無權占有，遂訴請乙返還 A 物，惟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核定訴訟…",[],{"id":45,"number":46,"stem":70},"原告甲起訴，先位請求被告乙返還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兩造間…",{"id":49,"number":50,"stem":72},"甲請求乙給付工程款新臺幣 500 萬元，經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法院所為准…",80,1789445454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