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7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73",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73,"single","甲請求乙給付工程款新臺幣 500 萬元，經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法院所為准許甲全部請求之判決，並駁回甲之訴。甲就第二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乙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已逾上訴期間」為有理由，因原判決違背法令且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證人丙證述親聞乙自承積欠本件工程款，原審就丙之證詞未予論斷」為有理由，因原判決不備理由而屬當然違背法令，雖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仍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於第二審程序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為有理由，如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不得廢棄原判決","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原判決未說明其主張時效中斷不可採之理由」為有理由，第三審法院如斟酌原判決確定之事實，認甲仍不得請求本件工程款時，仍得駁回甲之上訴","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審違背法令與不影響裁判結果時之處理。\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規定：「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而《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6 款為：「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原判決未說明時效中斷之主張何以不可採，屬第六款之情形，不在《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除外之列；第三審法院如斟酌原判決確定之事實而認甲不得請求本件工程款，即不影響裁判之結果，仍得駁回上訴。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乙之上訴既已逾上訴期間，原判決即屬就不合法之上訴誤為實體裁判，第三審法院應自為判決，本選項稱應發回原審，與之不符。\n(B) 判決不備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6 款所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該款不在除外之列，不影響裁判結果者即不得廢棄，本選項並不正確。\n(C)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為《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4 款所定之情形，屬《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所稱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列，不受該限制，本選項並不正確。\n(D) 《民事訴訟法》第 476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斟酌該事實而認甲不得請求，仍得駁回上訴，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不備理由，對應《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6 款；該款不在除外之列；斟酌原判決確定之事實仍不利於甲，即不影響結果。\n【記憶點】判決不備理由，仍受不影響結果即不得廢棄之限制。","就第三審之審理構造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二者界定第三審之上訴門檻；《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則就當然違背法令逐款列舉，而其法律效果與一般違背法令之差異，正在《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所設之界線。\n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可拆解為除外範圍、前提與效果：除外範圍為《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前提為原判決違背法令，效果則是不影響裁判結果時不得廢棄。本題 (B) 與 (C) 的差別，就落在第六款與第四款是否在除外範圍之內。\n就審理範圍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75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76 條第 1 項則把事實基礎固定在原判決確定之事實，這使第三審得以在不另行調查事實的情況下，判斷違背法令有無影響結果。\n就廢棄後之處理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2 項規定：「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4 項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是自為判決與發回發交之分工。\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規定：「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與《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並列，可見理由不當而結論正當時，上訴審不予廢棄的思路在第二審與第三審都有其表現。\n就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而言，常以《民事訴訟法》第 469-1 條第 1 項之許可上訴、上訴理由書應表明之事項，或發回後受發回法院之拘束為題；把當然違背法令各款分成受不影響結果限制與不受限制兩組，是最有效率的記憶方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72",72,"關於金錢請求受第二審敗訴判決之甲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74",74,"法院所為之判決，下列何者，應經言詞辯論？",{"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71",71,"原告甲起訴，先位請求被告乙返還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兩造間就 A 地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75",75,"甲主張其所有 A 物遭乙無權占有，遂訴請乙返還 A 物，惟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核定訴訟…",{"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70",70,"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76",76,"關於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4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