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7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5-s0201-076",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76,"single","關於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二者均應釋明之，倘其中一項未予釋明，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保全程序法院應就債權人之本案債權是否確實存在為實體上之判斷，如認其請求並非正當，或本案債權未必存在，即不能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有無假扣押之原因，應斟酌被保全權利之額度、性質、債務人之職業、經歷、信用狀態、資產狀況及其他情事，依具體個案分別判斷，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財產為不利處分、隱匿財產，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等為限","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未依法院命令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法院得依職權撤銷假扣押裁定","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假扣押之釋明程度、原因之判斷方法及裁定之撤銷。\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該項所課予債權人者為釋明，而非本案債權之證明。至於假扣押之原因是否存在，應斟酌被保全權利之額度、性質與債務人之資產狀況等一切情事，依具體個案分別判斷，此為實務見解所採；本題之分辨點即在該項判斷方法。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該項所設之前提為釋明有所不足；本選項稱其中一項未予釋明時亦得以供擔保代之，與該項所設之前提不符。\n(B)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保全程序所要求者為釋明；本選項稱法院應就本案債權是否確實存在為實體上之判斷，與該項所定之證明度不符。\n(C) 依前開實務見解，假扣押原因之有無應依具體個案斟酌一切情事分別判斷，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隱匿財產或逃匿無蹤等為限，本選項正確。\n(D) 《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該項所定之撤銷以債務人之聲請為要件；至債權人未依法院命令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4 項亦係由債務人聲請撤銷。本選項稱法院得依職權撤銷，與上開規定不符。\n【涵攝步驟】債權人就請求與假扣押原因所負者為釋明義務；釋明不足時始有供擔保之代替；原因之有無依個案一切情事判斷；撤銷回到債務人之聲請。\n【記憶點】保全程序只要求釋明；假扣押原因依個案判斷；撤銷裁定原則上由債務人聲請。","就證明度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所定之釋明，與本案訴訟所要求之證明並不相同，這是保全程序迅速性的制度選擇。《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3 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4 項規定：「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合觀上開各項可知，供擔保在假扣押程序中，既可能是釋明不足時之補充，也可能是釋明已足時法院仍得課予之風險分擔。\n就聲請之程式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52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民事訴訟法》第 52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假扣押之原因。」可見假扣押之原因是聲請書狀應表明的獨立事項，與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並列。\n就裁定之撤銷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其後之撤銷仍繫於債務人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4 項規定：「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 3 項規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則是債權人自行撤銷之途徑。《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第 1 項則就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等情形，課予債權人損害賠償責任。\n就實務見解之位置而言，假扣押原因之判斷方法，其決定性依據不在上開條文之字面，而在實務就保全必要性所發展出來的個案綜合判斷標準；上開條文所處理者，集中在釋明之程度、聲請應表明之事項與裁定之撤銷，至判斷方法所應斟酌之各項因子，仍應以實務見解掌握。\n就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而言，常以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1 項之抗告，或《民事訴訟法》第 527 條之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為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201-075",75,"甲主張其所有 A 物遭乙無權占有，遂訴請乙返還 A 物，惟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核定訴訟…",{"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201-077",77,"甲男與乙女結婚後 1 年生丙子。嗣乙於婚姻關係中，與丁男合意性交而生戊女；此事為乙所…",{"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201-074",74,"法院所為之判決，下列何者，應經言詞辯論？",{"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201-078",78,"甲夫以乙妻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准離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201-073",73,"甲請求乙給付工程款新臺幣 500 萬元，經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法院所為准許甲全部請求…",{"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201-079",79,"甲與乙婚後生一子丙，於丙 5 歲時，甲列乙為被告，以乙與丁有婚外性行為為由提起離婚訴…",[],{"id":46,"number":47,"stem":71},"甲主張其所有 A 物遭乙無權占有，遂訴請乙返還 A 物，惟未繳納裁判費。…",{"id":50,"number":51,"stem":73},"甲男與乙女結婚後 1 年生丙子。嗣乙於婚姻關係中，與丁男合意性交而生戊女…",80,178944545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