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7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6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1-077",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77,"single","甲男與乙女結婚後 1 年生丙子。嗣乙於婚姻關係中，與丁男合意性交而生戊女；此事為乙所明知，而為甲所不知。甲於戊成年 2 年後死亡，是時戊始知悉其生父為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死亡後，乙即提起否認戊為甲子女之訴，逾越提訴期間，為不合法","甲死亡後，丙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無理由","甲死亡後，丁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無理由","甲死亡後，戊即提起否認甲為其推定生父之訴，逾越提訴期間，為不合法","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婚生推定、否認之訴之提訴權人與二年期間，以及第三人以確認之訴爭執之界限。\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戊係於甲死亡之時、亦即其成年 2 年後，始知悉其生父為丁，其於斯時提起否認甲為其推定生父之訴，尚在自知悉時起二年之內，本選項稱逾越提訴期間而不合法，為錯誤敘述。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乙與丁合意性交而生戊，此事為乙所明知，其知悉之時點在戊出生之時；戊成年 2 年後甲始死亡，乙於甲死亡後方提起否認戊為甲子女之訴，已逾《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所定自知悉時起二年之期間，敘述正確。\n(B) 《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該項所定得提起否認之訴者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丙為受推定子女以外之人，其依《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無從推翻婚生推定，法院應認其請求為無理由，敘述正確。\n(C) 丁雖為戊之生父，仍非《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所定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人，其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同樣無從推翻婚生推定，法院應認其請求為無理由，敘述正確。\n(D) 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戊自知悉時起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未逾提訴期間，本選項為錯誤敘述。\n【涵攝步驟】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戊，對應婚生推定之要件；提訴權人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對應乙與戊得訴、丙與丁不得訴；期間自知悉時起二年，對應乙已逾期而戊未逾期。\n【記憶點】婚生推定之推翻走否認之訴，提訴權人與期間，《民法》第 1063 條都有規定。","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該項是婚生推定之基礎；《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所定推翻該推定之途徑為否認之訴，並以夫妻之一方或子女為提訴權人；《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再就期間設本文與但書：本文之起算點為知悉之時，但書則為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保留成年後二年之期間。本題把戊的知悉時點設在成年 2 年之後，正是要考生分辨本文與但書的適用。\n就當事人適格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甲既已死亡，戊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時，被告之確定即依第三項處理。\n就繼承權被侵害之人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該條為丙一類之人開了一道窄門，其要件與期間均有明文，與逕行提起確認之訴並不相同。\n就確認之訴之界限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該項雖設有確認之訴，惟受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其推翻仍應循否認之訴，這是本題 (B)、(C) 為無理由的理由。\n就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而言，常以《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認領之訴、《家事事件法》第 65 條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或親子關係事件之合併審理為題；先定性是否受婚生推定，再決定應提何種之訴，是這一族題目的固定解題順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5-s0201-076",76,"關於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1-078",78,"甲夫以乙妻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准離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75",75,"甲主張其所有 A 物遭乙無權占有，遂訴請乙返還 A 物，惟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核定訴訟…",{"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79",79,"甲與乙婚後生一子丙，於丙 5 歲時，甲列乙為被告，以乙與丁有婚外性行為為由提起離婚訴…",{"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74",74,"法院所為之判決，下列何者，應經言詞辯論？",{"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80",80,"甲以其成年之子乙為相對人，向該管法院提出書狀，求為裁判命乙自即日起至甲死亡時止，按月…",[],{"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178944545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