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7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5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78",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78,"single","甲夫以乙妻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准離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此類事件起訴前，應先經法院進行調解程序","離婚訴訟進行中，倘法院認宜再行調解，得依職權移付調解，原則上僅以一次為限","甲、乙經調解後，同意離婚，調解期日甲無法到場，得由代理人代為表明其同意離婚之意","在離婚訴訟中，乙得反訴請求裁判離婚","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家事事件之調解前置、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離婚調解成立之要件，以及反請求。\n【正解理由】《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及《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離婚事件。」屬乙類事件。而依《家事事件法》關於離婚調解成立之規定，須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本選項稱甲無法到場時得由代理人代為表明其同意離婚之意，即與之不合，為錯誤敘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1 項，家事事件除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離婚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2 項所定之乙類事件，起訴前應先經調解程序，敘述正確。\n(B) 《家事事件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離婚訴訟進行中法院認宜再行調解者，得依職權移付調解，並以一次為原則，敘述正確。\n(C) 依《家事事件法》關於離婚調解成立之規定，須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代理人代為表明並不足以使調解成立，本選項為錯誤敘述。\n(D) 《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乙於甲提起之離婚訴訟中反請求裁判離婚，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離婚事件屬乙類事件，對應調解前置；訴訟進行中法院認宜再行調解，對應依職權移付並以一次為原則；調解成立涉及身分關係之處分，對應本人表明合意之要求；乙之反請求，對應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反請求。\n【記憶點】離婚之調解須本人到場表明合意，這是身分事件不同於財產事件之處。","就調解前置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可見調解前置並非僅是程序上的形式，逕行起訴者尚有視為聲請調解之效果。\n就調解程序之進行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27 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家事調解因而兼具專業性與準用一般調解程序之雙重結構。\n就調解不成立之處理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家事事件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調解事件，法官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時，應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依聲請人之意願，裁定改用應行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改用者，以裁定駁回之。」兩者分別處理調解程序之封閉性與調解無實益時之轉換。\n就合併與反請求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離婚訴訟中之反請求離婚，即以此為基礎。\n就身分事件之特殊性而言，離婚涉及身分關係之終止，故其調解與和解均要求當事人本人親自表明合意，代理制度在此受到限制；本題之分辨點即在於此，其具體條次應依《家事事件法》關於離婚調解成立之規定掌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77",77,"甲男與乙女結婚後 1 年生丙子。嗣乙於婚姻關係中，與丁男合意性交而生戊女；此事為乙所…",{"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1-079",79,"甲與乙婚後生一子丙，於丙 5 歲時，甲列乙為被告，以乙與丁有婚外性行為為由提起離婚訴…",{"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1-076",76,"關於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1-080",80,"甲以其成年之子乙為相對人，向該管法院提出書狀，求為裁判命乙自即日起至甲死亡時止，按月…",{"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1-075",75,"甲主張其所有 A 物遭乙無權占有，遂訴請乙返還 A 物，惟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核定訴訟…",{"id":65,"number":24,"year":6,"stem":66},"law-115-s0201-001","甲係 15 歲之未成年人，對於乙有新臺幣 10 萬元之債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本來…",[],{"id":45,"number":46,"stem":69},"甲男與乙女結婚後 1 年生丙子。嗣乙於婚姻關係中，與丁男合意性交而生戊女…",{"id":49,"number":50,"stem":71},"甲與乙婚後生一子丙，於丙 5 歲時，甲列乙為被告，以乙與丁有婚外性行為為…",178944545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