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1-08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1-080",115,"115110","20260801","s0201","civil",null,80,"single","甲以其成年之子乙為相對人，向該管法院提出書狀，求為裁判命乙自即日起至甲死亡時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扶養費（下稱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本案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為審理、裁判","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甲年老獨居，除乙外無其他子女，既無謀生能力，亦無資產。法院為維持甲之基本生活需求，得依職權裁定命乙自收受裁定之日起至本案裁判確定之日止，暫先按月給付甲 1萬元","法院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前，不得使兩造為辯論，且該裁定於確定時始得為執行名義","倘法院駁回甲之本案請求，就乙已依法院命暫先為給付之裁定所為履行給付之部分，得不命甲返還予乙","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扶養事件之程序類別、暫時處分之發動與效力及返還。\n【正解理由】《家事事件法》第 89 條柱句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家事事件法》第 89 條第 1 款規定：「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家事事件法》第 90 條第 1 項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失效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給付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但命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費未逾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甲之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者，暫時處分原則上失其效力；失效後是否命返還，依該項本文原為法院之裁量，未逾必要範圍之扶養費更在但書除外之列。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家事事件法》關於家事事件分類之規定，扶養事件為戊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其審理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本選項稱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為審理、裁判，並不正確。\n(B) 《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扶養費之給付屬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本選項稱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乙暫先按月給付，並不正確。\n(C) 《家事事件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該項未以裁定確定為要件，本選項稱該裁定於確定時始得為執行名義，與之不符。\n(D) 依《家事事件法》第 90 條第 1 項本文，命返還與否為法院之裁量，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扶養請求為戊類事件，對應家事非訟程序；得處分事項之暫時處分須依聲請；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暫時處分原則上失其效力；命返還與否為法院裁量，扶養費未逾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n【記憶點】暫時處分失效後命返還與否為法院裁量，扶養費未逾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就要件拆解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其本文之要件為法院已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並認有必要，但書則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加上聲請要件。《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第 2 項規定：「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可見暫時處分之內容具有相當的開放性，而其發動則受聲請與釋明之節制。\n就管轄與變更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86 條規定：「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家事事件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二者處理暫時處分的作成機關與事後調整。\n就生效時點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該項本文以送達或告知為生效時點，但書則就告知顯有困難者改以公告為之。\n就救濟與執行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之人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與《家事事件法》第 87 條第 2 項之得為執行名義相配合，可見暫時處分自始即以迅速實現為其設計目的。\n就返還裁定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90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辯論之機會。」《家事事件法》第 90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裁定確定者，有既判力。」返還與否雖屬法院之裁量，其程序保障與效力仍有明文。\n就扶養費之給付方法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第 1 項所定之不受聲請人聲明拘束，與本題暫時處分之暫先給付相互配合，構成扶養事件的基本圖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1,55,59,63],{"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201-079",79,"甲與乙婚後生一子丙，於丙 5 歲時，甲列乙為被告，以乙與丁有婚外性行為為由提起離婚訴…",{"id":49,"number":24,"year":6,"stem":50},"law-115-s0201-001","甲係 15 歲之未成年人，對於乙有新臺幣 10 萬元之債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本來…",{"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1-078",78,"甲夫以乙妻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准離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1-002",2,"甲為 A 屋之所有人，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1-077",77,"甲男與乙女結婚後 1 年生丙子。嗣乙於婚姻關係中，與丁男合意性交而生戊女；此事為乙所…",{"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1-003",3,"甲資產頗豐，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 80%之股份。甲 80 歲時罹患失智症，受輔助宣…",[],{"id":45,"number":46,"stem":69},"甲與乙婚後生一子丙，於丙 5 歲時，甲列乙為被告，以乙與丁有婚外性行為為…",178944545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