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0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05",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5,"single","A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拓展業務擬引進新資金，下列關於籌資之相關規範，何者錯誤？",{"A":16,"B":17,"C":18,"D":19},"A 公司得在授權股份總數範圍內，逕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發行新股籌措資金","A 公司得逕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私募普通公司債籌措資金","A 公司章程得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逕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私募轉換公司債籌措資金","A 公司私募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籌資的專章規定，特別是《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4 項排除公司債總額限制的效果。\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司債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一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簽證之規定。」而《公司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閉鎖性公司私募公司債既已明文排除《公司法》第 247 條之適用，該總額上限對 A 公司不生拘束，(D) 之敘述與條文不合。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 第 1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本選項正確。\n(B)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1 項規定：「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本選項正確。\n(C)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2 項規定：「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經前項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章程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者，從其規定。」本選項正確。\n(D) 錯誤，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4 項，閉鎖性公司私募公司債不適用同法第 247 條，故無該條第 1 項所定總額上限之適用。\n【涵攝步驟】公司類型→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籌資方式→ 私募公司債，落入《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1 項與第 2 項；排除範圍→ 同條第 4 項明列不適用第 247 條。\n【記憶點】閉鎖性公司私募公司債走專章：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公司法》第 247 條的總額天花板已被同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4 項排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的設計理念，是在股東人數與股份轉讓受限的前提下，放寬其籌資與治理的程序密度。《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既然它必然是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人數又有上限，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比公開發行公司小得多，立法者因此在公司債的發行上大幅鬆綁。\n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的四項各有分工。第 1 項處理普通公司債，只需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第 2 項處理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原則上在董事會決議之外還要股東會決議，但書則允許章程排除股東會這一關；第 3 項是行使轉換權或認購權後仍受股東人數與章程轉讓限制之拘束；第 4 項則列出一整串不適用的條文。命題者把陷阱設在第 4 項：考生若只記得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債總額限制，就會誤以為 (D) 正確。\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公司法》第 247 條第 2 項規定：「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同法第 24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把這兩條與《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4 項並列，可以看出被排除的正是募集與總額上限這一組規範；而第 247 條第 1 項的文義本身也已把適用對象寫成「公開發行股票公司」，A 公司既為閉鎖性公司，本來就不是該項所指的主體。兩個理由指向同一結論。\n在新股發行方面，《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這說明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不必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也不必按原有股東比例儘先分認，選項 (A) 的授權股份總數範圍內由董事會決議發行，即建立在這個鬆綁之上。\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問閉鎖性公司之股東人數上限、章程轉讓限制、或以勞務出資的抵充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04",4,"A 有限公司設有兩席董事，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若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主管機關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06",6,"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已發行股份 100%由 B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A…",{"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03",3,"甲為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經理人。由於近來甲之業績表現不佳，A 公司擬將…",{"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07",7,"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 AI 語意分析技術與企業合規資訊揭露服…",{"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02",2,"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100%之股份由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08",8,"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科技公司，主要從事半導體檢測設備與雲端資料分析服務。近年為開…",[],{"id":48,"number":49,"stem":73},"A 有限公司設有兩席董事，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若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id":52,"number":53,"stem":7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已發行股份 100%由 B 股份有限…",70,1789445438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