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0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2-006",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6,"single","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已發行股份 100%由 B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A 公司之董事長為自然人甲，倘若甲欲從事屬於 A 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而與 A 公司競爭，且章程未有特別規定下，應經過如何之許可程序？",{"A":16,"B":17,"C":18,"D":19},"A 公司之股東會特別決議","A 公司之股東會普通決議","A 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A 公司之董事會普通決議","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競業許可的決議機關與門檻。\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公司法》第 209 條第 2 項規定：「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 A 公司之股份百分之百由 B 公司持有，屬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既然股東會職權移由董事會行使，《公司法》第 209 條第 2 項針對股東會所設的加重門檻即無從適用，競業許可改由董事會決議為之。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第 1 項後段，A 公司不適用有關股東會之規定，無從召開股東會為特別決議。\n(B) 依《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第 1 項後段，股東會職權既由董事會行使，股東會普通決議亦無適用餘地。\n(C) 《公司法》第 209 條第 2 項所定加重出席與表決權門檻，其規範對象是股東會，該項並未就董事會之許可決議另設門檻。\n(D) 正確，依《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第 1 項，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甲之競業許可即由董事會決議為之。\n【涵攝步驟】董事競業→ 落入《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公司型態→ 法人股東一人公司；決議機關→ 依同法第 128 條之 1 第 1 項改由董事會行使；章程→ 未有特別規定。\n【記憶點】一人公司沒有股東會，《公司法》第 209 條的許可就落到董事會手上，特別決議的門檻隨股東會一起被關掉。","《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是一人公司制度的樞紐條文，它處理的是公司只有一個股東時，股東會這個機關還有沒有存在意義。第 1 項前段先解除發起人人數的限制，後段則把股東會職權整體移轉給董事會，並明文排除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這個排除是全面的，不是只排除召集程序；因此凡是以股東會為決議機關、並就股東會設定出席與表決權門檻的條文，在一人公司都要重新定位。\n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209 條的競業許可有三層。第 1 項是義務層：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時，負有說明義務並須取得許可。第 2 項與第 3 項是程序層：第 2 項就股東會之許可決議，定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的門檻；《公司法》第 209 條第 3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可見第 3 項是出席不足時的備位門檻，而不是把第 2 項限縮給非公開發行公司。第 5 項則是效果層，《公司法》第 209 條第 5 項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本題只動到程序層：義務仍在，效果仍在，改變的是誰來許可、用什麼方法許可。\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把第 1 項與第 2 項並列可知，一人公司可以層層簡化：先把股東會併入董事會，必要時再把董事會併入單一董事。本題 A 公司設有董事長甲，題示未言及不設董事會，故仍由董事會決議。\n版本方面，《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現行條文的四項結構是修正後把政府或法人一人公司的治理簡化寫入本文的結果，考生應以考試年度當時之條文為準。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一人公司是否須置監察人（同條第 3 項），或改問董事、監察人之產生方式（同條第 4 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2-005",5,"A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拓展業務擬引進新資金，下列關於籌資之相關規…",{"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2-007",7,"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 AI 語意分析技術與企業合規資訊揭露服…",{"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2-004",4,"A 有限公司設有兩席董事，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若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主管機關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2-008",8,"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科技公司，主要從事半導體檢測設備與雲端資料分析服務。近年為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2-003",3,"甲為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經理人。由於近來甲之業績表現不佳，A 公司擬將…",{"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5-s0202-009",9,"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充沛，但短期無擴產或轉投資計畫，擬辦理減資，下…",[],{"id":49,"number":50,"stem":74},"A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拓展業務擬引進新資金，下列關於…",{"id":53,"number":54,"stem":76},"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 AI 語意分析技術與企業合…",70,1789445454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