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0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07",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7,"single","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 AI 語意分析技術與企業合規資訊揭露服務。近期公司內部因 AI 風險辨識技術發展方向發生嚴重分歧，股東甲為整合公司營運方向，擬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經查，甲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五，且持有期間已達四個月。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時，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甲雖已持有過半數股份達三個月以上，仍應先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會逾十五日未召集時，始得自行召集","甲已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得逕行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無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甲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時，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為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過半數持股股東自行召集，與同法第 173 條請求召集之區別。\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甲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五，已達過半數，持有期間四個月，已逾三個月，兩項要件均已具備，即得逕行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全條所定者為自行召集之要件與持股計算基準，並未以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為前提。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172 條第 2 項規定：「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A 公司非公開發行，其臨時會通知期間為十日前；本選項所稱二十日前，是同法第 172 條第 1 項就股東常會所定者。\n(B) 《公司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該條與同法第 173 條之 1 是並存的兩條途徑，甲既已符合第 173 條之 1 之要件，不以踐行本選項所述程序為前提。\n(C) 正確，甲已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過半數股份，依《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第 1 項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n(D) 《公司法》第 174 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選任董事屬該條之一般決議事項，本選項所稱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與之不合。\n【涵攝步驟】持股過半數→ 百分之五十五；繼續三個月以上→ 四個月；召集方式→ 依《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第 1 項自行召集。\n【記憶點】三個月加過半數自己開會；一年加百分之三先請董事會，不開才報主管機關。","《公司法》第 173 條與第 173 條之 1 是兩條並行的少數股東召集途徑，設計邏輯完全不同，考題最愛把兩者的數字互換。《公司法》第 173 條走的是請求加許可的兩階段：第 1 項先要求股東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同法第 17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門檻是繼續一年以上、持股百分之三以上。《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則走的是一步到位：只要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過半數股份，就可以自行召集，不必先請求董事會，也不必報經主管機關許可。\n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第 1 項有兩個並列要件，一個是期間（繼續三個月以上），一個是數量（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本題把甲設定成持股百分之五十五、持有四個月，兩個要件都剛好越線一點，就是要考生確認三個月與過半數這兩個數字。第 2 項則補上計算基準，把持股期間與持股數的認定綁到停止股票過戶時點，避免臨時湊股。\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通知期間也是常考點。《公司法》第 172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同法第 172 條第 3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把第 1 項至第 3 項並列，可以得到四個數字：非公開發行公司常會二十日、臨時會十日，公開發行公司常會三十日、臨時會十五日。本題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又是臨時會，答案落在十日。\n另需注意全面改選董事的議案，依《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等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決議門檻則回到同法第 174 條的一般決議。\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之處理、或加入監察人召集股東會的變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06",6,"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已發行股份 100%由 B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A…",{"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08",8,"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科技公司，主要從事半導體檢測設備與雲端資料分析服務。近年為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05",5,"A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拓展業務擬引進新資金，下列關於籌資之相關規…",{"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09",9,"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充沛，但短期無擴產或轉投資計畫，擬辦理減資，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04",4,"A 有限公司設有兩席董事，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若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主管機關見…",{"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10",10,"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證券交易之 AI 法遵系統研發，業務…",[],{"id":48,"number":49,"stem":7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已發行股份 100%由 B 股份有限…",{"id":52,"number":53,"stem":75},"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科技公司，主要從事半導體檢測設備與雲端資料分析服…",70,1789445454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