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1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10",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10,"single","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證券交易之 AI 法遵系統研發，業務擴張迅速。過半數之董事認為公司或有擴充伺服器之資金需求，擬召開董事會討論銀行聯貸案。董事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董事長於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不為召開時，該過半數之董事依法得自行召集董事會","董事長於請求提出後七日內不為召開時，該過半數之董事依法得自行召集董事會","在章程未有特別規定下，董事會之召集，除有緊急情事外，至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始為合法","董事會開會時，無論章程有無特別規定，均不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董事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的十五日期間，以及第 204 條、第 205 條的召集通知與代理出席規定。\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本題過半數之董事已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若董事長於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不為召開，該過半數之董事即得自行召集董事會，(A) 之敘述與該項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第 3 項，期間為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n(B) 《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第 3 項所定之期間為十五日內，本選項所稱七日與該項不符。\n(C) 《公司法》第 204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章程未有特別規定時，通知期間為三日前，本選項所稱至遲五日前與該項本文不符。\n(D) 《公司法》第 205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即不受親自出席之拘束，本選項所稱無論章程有無特別規定均不得委託代理，與該項但書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請求主體→ 過半數之董事；要件二請求方式→ 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要件三等待期間→ 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要件四效果→ 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n【記憶點】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不開，過半數董事等十五日就能自己開；通知三日前，代理出席看章程。","《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是為了解決董事長怠於召集董事會而癱瘓公司運作的問題而設。第 1 項確立董事長的召集權，《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第 2 項給予過半數董事一個正式的請求管道，並要求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使請求的內容可供事後檢驗。第 3 項則是失效救濟：董事長在十五日內不為召開時，請求的董事得自行召集。三項合起來是一個原則召集權加少數救濟的完整結構。\n要件拆解上，第 2 項與第 3 項的主體都是過半數之董事，分母是董事總人數而非出席人數；請求必須是書面且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口頭請求或未附理由者不能起算十五日期間。本題把董事的請求寫得完全合乎第 2 項，就是要考生把注意力放在第 3 項的天數上。命題者在選項 (B) 放進七日，正是利用考生對本法各種期間的記憶干擾。\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公司法》第 204 條就召集通知分項規定：第 1 項本文是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書允許章程訂較高規定；同法第 204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同法第 204 條第 3 項規定：「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同法第 204 條第 5 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把這幾項並列可知，選項 (C) 所稱除有緊急情事外，與第 3 項就緊急情事所設的處理並無不合；它錯的是天數——章程未有特別規定時，第 1 項本文所定為三日前，而非五日前。\n關於代理出席，《公司法》第 205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同法第 205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這說明代理出席在本法是一個有條件的例外，而不是全面禁止。\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視訊會議是否視為親自出席、書面行使表決權之要件，或改問監察人得否列席董事會。\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09",9,"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充沛，但短期無擴產或轉投資計畫，擬辦理減資，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11",11,"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自然人監察人甲為調查 A 公司之自然人董事乙是否…",{"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08",8,"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科技公司，主要從事半導體檢測設備與雲端資料分析服務。近年為開…",{"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12",12,"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懷疑該公司財產遭掏空、帳目不清，擬檢附理由及事證聲請法院選任檢…",{"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07",7,"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 AI 語意分析技術與企業合規資訊揭露服…",{"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13",13,"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欲修改公司章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73},"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充沛，但短期無擴產或轉投資計畫，擬…",{"id":52,"number":53,"stem":7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自然人監察人甲為調查 A 公司之自然…",70,1789445454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