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1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14",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14,"single","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60%，B 公司持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35%，A 公司及 B 公司均知悉彼此持股情況。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 900 萬股，而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 600 萬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若 A 公司召開股東會，則 B 公司得行使之表決權總數為 300 萬股","若 A 公司召開股東會，則 B 公司得行使之表決權總數為 315 萬股","若 B 公司召開股東會，則 A 公司不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為 360 萬股","若 B 公司召開股東會，則 A 公司不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為 160 萬股","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相互投資公司表決權行使之三分之一上限，以及從屬公司所持控制公司股份無表決權的規定。\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第 1 項規定：「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600 萬股，其三分之一為 200 萬股；A 公司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60%，即 360 萬股，扣除得行使之 200 萬股後，不得行使之表決權數即 160 萬股，與 (D) 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A 公司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60%，超過半數，A 為控制公司、B 為從屬公司；《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B 公司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無表決權，本選項所稱 300 萬股不能成立。\n(B) 同依《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第 2 款，B 公司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無表決權，本選項所稱 315 萬股同樣不能成立。\n(C) 360 萬股是 A 公司持有 B 公司之全部股數；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第 1 項，A 公司仍得行使 200 萬股，不得行使者並非全部。\n(D) 正確，B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A 公司不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為 360 萬股減 200 萬股，即 160 萬股。\n【涵攝步驟】要件一相互投資關係→ A 持 B 之 60%、B 持 A 之 35%，各達三分之一以上；要件二知悉→ 題示雙方均知悉；要件三上限計算→ 600 萬股之三分之一為 200 萬股；要件四差額→ 360 萬股減 200 萬股為 160 萬股。\n【記憶點】相互投資的天花板是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一；從屬公司回頭持有控制公司的股份，直接沒有表決權。","關係企業章對交叉持股設下兩道防線，本題把兩道一起考。第一道是身分的認定，《公司法》第 369 條之 9 第 1 項規定：「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本題 A 持 B 之 60%、B 持 A 之 35%，各達對方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構成相互投資公司。控制從屬關係則另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第 1 項：「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該項只問單向持股有無逾半，A 持 B 之 60% 已超過半數，A 為控制公司、B 為從屬公司。至於同法第 369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該項的兩個選言支都是雙向要件：本題 B 持 A 僅 35%，未超過半數，第一支不成立；題示亦無雙方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事實，第二支同樣無從認定，故本題不落入該項。\n第二道是效果。相互投資公司之間適用《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第 1 項的三分之一上限，而控制從屬關係則另外觸發《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無表決權規定。兩者的方向不同：前者是把表決權打到三分之一，後者是把表決權歸零。本題的四個選項就分別測驗這兩個方向：選項 (A)、(B) 問的是從屬公司 B 在控制公司 A 的股東會能行使多少，答案是零；選項 (C)、(D) 問的是控制公司 A 在從屬公司 B 的股東會不能行使多少，答案是 160 萬股。\n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第 1 項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前提，也就是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同法第 369 條之 10 第 2 項規定：「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本題題幹特別寫明兩家公司均知悉彼此持股情況，就是為了讓第 1 項的限制得以啟動。與此相關的通知義務規定於《公司法》第 369 條之 8 第 1 項，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三分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該他公司。\n另須注意《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第 1 項的但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本題並無此種股份，故不生調整。\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通知與公告義務之違反效果、改問持股計算是否包含間接持有，或結合《公司法》第 369 條之 4 的控制公司賠償責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13",13,"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欲修改公司章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15",1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之母公司，A…",{"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12",12,"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懷疑該公司財產遭掏空、帳目不清，擬檢附理由及事證聲請法院選任檢…",{"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16",16,"甲擁有倉庫乙棟，出租給乙為倉庫營運人使用。甲就其倉庫，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11",11,"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自然人監察人甲為調查 A 公司之自然人董事乙是否…",{"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17",17,"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該屋隔鄰為自用住宅。嗣後鄰屋出租，改為日式燒烤店，甲於…",[],{"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70,178944545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