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1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16",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16,"single","甲擁有倉庫乙棟，出租給乙為倉庫營運人使用。甲就其倉庫，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另以承租人地位，向 B 保險公司投保倉庫營運人責任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 500 萬元。於保險期間內，因乙之員工過失行為致生火災，使價值 500 萬元之倉庫全損，試問 A、B 之保險給付責任為何？",{"A":16,"B":17,"C":18,"D":19},"A、B 二保單為複保險，各保險公司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A、B 二保單為複保險，但訂立 B 契約時未通知 A 保險公司，保險契約無效","A、B 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各保險公司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A、B 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但涉及保險代位相關規定之適用","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法》第 35 條複保險之定義要件，以及不構成複保險時保險代位的適用。\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35 條規定：「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本題向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的要保人是倉庫所有人甲，向 B 公司投保倉庫營運人責任保險的要保人是承租人乙，兩者要保人不同；甲所保的是倉庫本身毀損之損失，乙所保的則是《保險法》第 90 條所定其對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保險利益亦不相同，因此不符該條所定之複保險。倉庫因乙之員工過失全損後，A 公司依火災保險給付甲 500 萬元，即發生《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所定之代位問題。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二保單既不符《保險法》第 35 條所定之複保險，即無複保險之比例分擔可言，本選項前提有誤。\n(B) 《保險法》第 37 條所定契約無效，以複保險之成立為前提，本題既不構成複保險，即無該條之適用。\n(C) 《保險法》第 38 條所定善意複保險之比例分擔，亦以複保險為前提，本選項雖正確指出不構成複保險，卻仍套用比例分擔，前後矛盾。\n(D) 正確，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而 A 公司給付甲之後，涉及《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保險代位規定之適用。\n【涵攝步驟】同一要保人→ 甲、乙不同；同一保險利益→ 倉庫毀損與責任負擔不同；同一保險事故→ 雖同為火災，惟前二要件不具備；代位→ A 公司給付後得代位行使甲對乙之請求權。\n【記憶點】複保險要同一要保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三同；房東的火險與房客的責任險，一個都不同。","複保險的爭點幾乎都出在定義要件的比對上，《保險法》第 35 條把要件寫得很密：要保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並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四個要素缺一，就不能進入《保險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的複保險規範群。《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保險法》第 37 條處理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的效果，同法第 38 條處理善意複保險的比例分擔，三條是一組。\n本題把兩張保單的主體與客體都設計成不同。甲是倉庫所有人，其保險利益來自對倉庫的所有權，承保的是標的物毀損的財產上損失；乙是承租人兼倉庫營運人，其保險利益來自可能對第三人負擔的賠償責任，承保的是責任的發生。兩者雖然都因同一場火災而啟動，但要保人不同、保險利益不同，因此不是複保險，而是兩個各自獨立的保險關係。\n在代位的層面，A 公司依火災保險給付甲之後，甲對火災的肇事者仍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正是《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所處理的情形。要注意該項但書把代位數額限定在不逾賠償金額；另外，《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本題的乙是承租人，並非甲之家屬或受僱人，故無該項之阻卻。\n易混淆制度的對照上，責任保險另有第三人直接請求的機制。《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這說明甲除了向 A 公司請求火險理賠外，在乙的責任確定後也可能循此途徑向 B 公司主張，但那是另一個法律關係，與複保險無關。\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同一人就同一標的重複投保火險、改問保險利益之歸屬，或結合《保險法》第 17 條測驗無保險利益之效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15",1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之母公司，A…",{"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17",17,"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該屋隔鄰為自用住宅。嗣後鄰屋出租，改為日式燒烤店，甲於…",{"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14",14,"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B 公司）有表決權股…",{"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18",18,"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 A 車向 X 保險公司（下稱 X 公司）…",{"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13",13,"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欲修改公司章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19",19,"甲購新汽車，向 A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甲式車體險及任意第三人…",[],{"id":48,"number":49,"stem":7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id":52,"number":53,"stem":75},"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該屋隔鄰為自用住宅。嗣後鄰屋出租，改為日式…",70,178944545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