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2-017",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17,"single","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該屋隔鄰為自用住宅。嗣後鄰屋出租，改為日式燒烤店，甲於知悉後並未通知保險公司。三個月後，該燒烤店發生火災，造成甲之房屋嚴重毀損，甲向保險人請求理賠。依保險法現行規定，下列關於保險人得否拒絕理賠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拒絕理賠","保險人須理賠，但得請求甲賠償因怠於通知鄰屋改為日式燒烤店所致之損失","保險人得主張甲違反誠信原則，無須理賠","保險人得重新計算危險增加後之保險費，並於扣除所增加保險費金額後，給付保險金","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行為所致時的通知義務，以及怠於通知的法律效果。\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鄰屋由自用住宅改為日式燒烤店，是甲以外之人所造成的危險增加，甲於知悉後負有十日內通知之義務。甲既未通知，其效果依《保險法》第 63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也就是保險人仍應依約給付保險金，另就其因未受通知所受之損失向甲請求賠償。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就危險增加所定之效果，為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本選項所稱解除契約與該項不符。\n(B) 正確，依《保險法》第 63 條，保險人仍應理賠，並得就其因甲怠於通知所受之損失請求賠償。\n(C) 《保險法》第 63 條就違反第 59 條第 3 項通知義務所定之效果，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所受損失負賠償責任，本選項逕認保險人無須理賠，與該條不符。\n(D) 《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所定之因應方式為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本選項所稱於保險金中扣除所增加之保險費，在該項中找不到依據。\n【涵攝步驟】危險增加→ 鄰屋改為燒烤店；非因要保人行為所致→ 係鄰屋所有人之行為；通知期間→ 依《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為知悉後十日內；怠於通知→ 依同法第 63 條負賠償責任。\n【記憶點】危險增加沒通知，賠還是要賠，只是保險人可以回頭跟你算它因此多出來的損失。","《保險法》第 59 條把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分成三種情形，判斷順序是先問有沒有約定，再問是誰造成的。《保險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同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第 3 項則處理非因其行為所致者，改採知悉後十日內通知。本題鄰屋改為燒烤店，是他人的行為造成甲之房屋危險升高，落入第 3 項。\n效果面則要把《保險法》第 60 條與同法第 63 條分開看。《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給保險人的是兩個向後生效的選擇：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而要保人不同意時契約終止；同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保險法》第 63 條給保險人的則是事後結算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兩者都沒有把保險給付義務直接消滅，這正是選項 (B) 與 (C)、(D) 的分野。\n另須注意《保險法》第 61 條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本題鄰屋改為燒烤店明顯提高火災風險，不屬於該條所列情形。\n關於選項 (A)，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通說對《保險法》第 57 條與第 63 條適用關係的見解。《保險法》第 57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該條是通知義務的一般規定，而《保險法》第 63 條是就同法第 58 條、第 59 條第 3 項所設的特別效果規定；本題官方答案採取的是後者，考生宜連同兩條的體系位置一併記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成危險增加由要保人行為所致而測驗《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與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但書，或改問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重新核定保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2-016",16,"甲擁有倉庫乙棟，出租給乙為倉庫營運人使用。甲就其倉庫，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2-018",18,"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 A 車向 X 保險公司（下稱 X 公司）…",{"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2-015",1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之母公司，A…",{"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2-019",19,"甲購新汽車，向 A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甲式車體險及任意第三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2-014",14,"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B 公司）有表決權股…",{"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5-s0202-020",20,"我國保險法對於特約條款及不保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stem":74},"甲擁有倉庫乙棟，出租給乙為倉庫營運人使用。甲就其倉庫，向 A 保險公司投…",{"id":53,"number":54,"stem":76},"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 A 車向 X 保險公司（下稱…",70,1789445454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