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1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2-019",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19,"single","甲購新汽車，向 A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甲式車體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保險期間，甲駕車遭乙一方過失碰撞致甲車損人傷，A 公司依約賠付甲之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後，有關 A 公司對乙保險代位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均可行使","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均不可行使","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可行使，住院日額保險給付不可行使","車體損失保險給付不可行使，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可行使","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代位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上的分野——車體損失保險得代位，住院日額保險不得代位。\n【正解理由】車體損失保險係填補車輛毀損之財產上損失，屬《保險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稱之財產保險，A 公司給付後即依《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得代位行使甲對乙之請求權。至於住院日額保險給付，係附加之駕駛人傷害保險，而《保險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傷害保險屬人身保險，其給付為約定之定額給付，並非損失之填補；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關於保險人不得代位之規定，《保險法》定有明文。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屬傷害保險，為人身保險而非《保險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列財產保險，不得行使代位權。\n(B) 車體損失保險屬財產保險，A 公司依《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於給付後得代位行使甲對乙之請求權，本選項認為兩者均不可行使，就車體損失部分並不正確。\n(C) 正確，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得代位，住院日額保險給付不得代位。\n(D) 本選項把兩者的結論對調；《保險法》第 103 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人身保險禁止代位，財產保險則得代位。\n【涵攝步驟】給付性質→ 車體損失為填補、住院日額為定額；保險種類→ 依《保險法》第 13 條分屬財產與人身保險；代位→ 財產保險依同法第 53 條第 1 項得代位。\n【記憶點】代位的前提是損失填補；定額給付的人身保險沒有多拿的問題，也就沒有代位。","保險代位的制度目的是避免被保險人就同一損失獲得雙重填補，同時不讓加害人因為被害人有保險而免責。這個目的只有在保險給付是在填補實際損失的情形才說得通，因此《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的代位，以被保險人受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並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為前提；而在人壽保險，同法第 103 條則明文禁止保險人代位。\n《保險法》第 13 條是本題的分類依據。第 1 項先把保險二分，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第 2 項列出財產保險的種類，第 3 項列出人身保險的種類。甲所投保的甲式車體險，填補的是 A 車毀損所生的修復費用，屬財產保險；附加的駕駛人傷害險則屬第 3 項所列之傷害保險，是人身保險。題目把兩種給付放在同一張保單上，就是要考生依給付的性質而非保單的外觀來分類。\n要件拆解上，《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的代位有三個要件：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已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已給付賠償金額；效果則是保險人取得該請求權，並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本題乙一方過失碰撞致甲車損，甲對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A 公司給付車體損失保險金後即符合三要件。\n人身保險這一側，《保險法》第 103 條就人壽保險明文禁止代位。住院日額給付是按住院天數計算的定額給付，與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無涉，本質上不是損失填補，因此縱使甲另外向乙請求醫療費用與慰撫金，也不生重複填補的問題。至於傷害保險與人壽保險在代位禁止上的連結，《保險法》就準用關係定有明文，考生宜連同健康保險一併記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責任保險之代位、改問健康保險中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是否得代位，或結合《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測驗第三人為被保險人家屬或受僱人時的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2-018",18,"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 A 車向 X 保險公司（下稱 X 公司）…",{"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2-020",20,"我國保險法對於特約條款及不保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2-017",17,"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該屋隔鄰為自用住宅。嗣後鄰屋出租，改為日式燒烤店，甲於…",{"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2-021",21,"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先後向 A、B、C 三家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分別約定…",{"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2-016",16,"甲擁有倉庫乙棟，出租給乙為倉庫營運人使用。甲就其倉庫，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5-s0202-022",22,"甲於同學會時經乙招攬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約定保險費每半年繳交。甲於繳交…",[],{"id":49,"number":50,"stem":74},"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 A 車向 X 保險公司（下稱…",{"id":53,"number":54,"stem":55},70,1789445454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