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2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23",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23,"single","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指定其子女乙、丙為受益人。保險期間甲、乙發生口角，乙一時疏忽推擠甲，致甲跌倒，後腦嚴重受創，送醫不治身亡。保險人所應負之保險責任為何？",{"A":16,"B":17,"C":18,"D":19},"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死亡，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受益人乙致甲死亡，故喪失受益權","僅受益人丙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100 萬元","受益人乙仍得與丙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100 萬元","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於死時，喪失受益權的主觀要件。\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該項把喪失受益權的效果繫於受益人的故意。本題乙與甲發生口角後，係一時疏忽推擠致甲跌倒身亡，主觀上為過失而非故意，不生喪失受益權的效果；乙、丙同為甲所指定的受益人，仍得共同向 A 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100 萬元，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保險法》第 121 條第 3 項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的情形，該項限於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本題甲自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乙為受益人，不該當該項。\n(B) 錯誤。《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要求受益人出於故意，乙係一時疏忽推擠，主觀要件不該當，不因此喪失受益權。\n(C) 錯誤。乙既未依《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喪失受益權，保險金即非由丙一人受領；甲指定乙、丙二人為受益人，二人均得請求。\n(D) 正確。依《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乙的行為屬過失而不符故意要件，乙、丙的受益權都存在，得共同請求保險金 100 萬元。\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須為受益人——乙是甲指定的受益人；要件二，須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甲已死亡；要件三，主觀上須為故意——乙係一時疏忽推擠，屬過失。三個要件缺其一，喪失受益權的效果就不發生，保險金額仍依《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 項的指定，給付予乙、丙。\n【記憶點】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門檻是故意，過失致死不在射程內。","《保險法》第 121 條共三項，三項各自處理一組不同的當事人與效果，讀的時候要把主體分清楚。第 1 項的主體是受益人，效果是喪失受益權；第 2 項處理因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無人受領時，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第 3 項的主體換成要保人，效果是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並附帶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處理。本題把主體設定成受益人乙，因此只有第 1 項是決定性的。\n要件拆解上，第 1 項的三個要件是主體、結果與故意。命題者把力氣全放在故意這個要件：題幹先寫發生口角製造動機的表象，再寫一時疏忽推擠把主觀面拉回過失，最後補上送醫不治身亡的結果。只要抓住該項寫的是故意而非故意或過失，四個選項的分辨就一次完成。這也是《保險法》處理道德危險的一貫作法：剝奪權利的效果只綁在故意上。\n易混淆的條文可以並列。《保險法》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該項的主體是被保險人，效果是保險人免責而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的主體是受益人，效果是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契約本身不受影響。兩條的主體與效果都不同，把它們並排看，就能理解為什麼本題保險人仍須給付全額 100 萬元。\n受益權本身的規範另有兩條可以一併記住。《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本題甲指定乙、丙二人，正是依該項而來。《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該條說明保險金原則上不入遺產，只有在《保險法》第 121 條第 2 項所定的無人受領情形，才回到遺產的軌道。\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乙改成故意殺害甲，此時乙依第 1 項喪失受益權，丙仍得就其應得部分請求；再進一步把丙也刪掉，就落到第 2 項的保險金額作為遺產。逐層加碼是這一條最常見的命題方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22",22,"甲於同學會時經乙招攬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約定保險費每半年繳交。甲於繳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24",24,"甲結婚多年後喜獲麟子乙，聽聞投保年齡越小，保費越便宜，出生後不久，即向 A 保險人投…",{"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21",21,"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先後向 A、B、C 三家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分別約定…",{"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25",25,"依我國保險法關於保險公司與保險合作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20",20,"我國保險法對於特約條款及不保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26",26,"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原談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8 萬元，甲乙同意由甲簽發本票用以…",[],{"id":48,"number":49,"stem":73},"甲於同學會時經乙招攬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約定保險費每半年繳…",{"id":52,"number":53,"stem":75},"甲結婚多年後喜獲麟子乙，聽聞投保年齡越小，保費越便宜，出生後不久，即向 …",70,1789445454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