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2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25",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25,"single","依我國保險法關於保險公司與保險合作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保險業之組織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以外之型態","保險公司之股票，得同時發行記名與無記名式之股票","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員不得少於 300 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員不得少於 300 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業的組織型態、保險公司股票的種類限制，以及保險合作社的預定社員人數下限。\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62 條規定：「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該條把兩種保險合作社的預定社員人數下限一次寫定：財產保險合作社為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為五百人。選項 (C) 所述財產保險合作社的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 300 人，與該條前段相同，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保險法》第 136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雖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書已為主管機關核准者留下例外，選項把它寫成沒有例外的絕對規則。\n(B) 錯誤。《保險法》第 152 條規定：「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保險公司的股票只能是記名式，不能同時發行無記名式股票。\n(C) 正確。依《保險法》第 162 條，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n(D) 錯誤。依《保險法》第 162 條，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選項寫成 300 人，把兩種合作社的門檻對調了。\n【涵攝步驟】本題為定義與門檻的比對題。先把《保險法》第 162 條的兩個數字對號入座：財產保險合作社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五百人，(C) 對、(D) 錯。再回到《保險法》第 136 條第 1 項，注意但書的存在，(A) 錯。最後看《保險法》第 152 條的記名式限制，(B) 錯。\n【記憶點】財產三百、人身五百；保險公司的股票只能記名。","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保險法》第五章保險業的三個不同段落，逐條拆開比較容易記住。\n第一組是組織型態。《保險法》第 136 條第 1 項本文把保險業的組織限於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但緊接著的但書留了一個出口：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選項 (A) 把本文抄走、把但書丟掉，於是一條有例外的規則被寫成絕對規則。這是《保險法》第 136 條最常見的命題方式，該條共八項，第 2 項禁止非保險業兼營保險業務，第 5 項要求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原則上應辦理公開發行股票，第 6 項則要求依前項除外規定未公開發行者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層層相扣。\n第二組是股票種類。《保險法》第 152 條只有一句話，卻是保險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差異。選項 (B) 說得同時發行記名與無記名式股票，正好與該條相反。要注意《保險法》第 151 條規定：「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該條把公司法拉進來當補充法，而《保險法》第 152 條就是所謂的本法另有規定，優先於公司法適用。\n第三組是保險合作社的預定社員人數。《保險法》第 162 條用一個分號把兩個數字並列，財產保險合作社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五百人。命題者的作法很固定：把兩個數字對調，或把其中一個數字改動幾十人。選項 (C) 與 (D) 就是這個手法的標準示範，(C) 照抄前段而正確，(D) 把五百寫成三百而錯誤。記憶時可以用險種的性質理解：人身保險涉及生命身體，風險分散所需的社員基數較大。\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保險法》第 136 條第 1 項但書單獨抽出來考，問保險業是否得為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社以外的型態；也常見把第 152 條與公司法關於股票的規定並列，問保險公司得否發行無記名股票。答題的通則是：《保險法》第五章的規定優先於公司法，而該章的數字型門檻要逐字記，因為選項通常只改一個數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24",24,"甲結婚多年後喜獲麟子乙，聽聞投保年齡越小，保費越便宜，出生後不久，即向 A 保險人投…",{"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26",26,"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原談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8 萬元，甲乙同意由甲簽發本票用以…",{"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23",23,"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27",27,"甲擅自簽發以乙為發票人、丙為受款人之本票予丙，丙再背書予丁。丁到期不獲付款，向甲、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22",22,"甲於同學會時經乙招攬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約定保險費每半年繳交。甲於繳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28",28,"甲簽發一個月後到期之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本票予乙，以支付向乙購買農產品之訂金，然…",[],{"id":48,"number":49,"stem":73},"甲結婚多年後喜獲麟子乙，聽聞投保年齡越小，保費越便宜，出生後不久，即向 …",{"id":52,"number":53,"stem":75},"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原談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8 萬元，甲乙同意由甲…",70,1789445454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