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2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26",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26,"single","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原談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8 萬元，甲乙同意由甲簽發本票用以給付價金，甲於所帶本票上完成應記載事項填寫後欲交付前發現車側擦痕，又促乙再降價，乙檢查後同意降價為 26 萬元，甲遂將票上金額以雙刪除線訂正改寫為 26 萬元後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因甲為原記載人，其改寫為有效","應視甲改寫後有無於改寫處簽名，若有，則改寫有效","本票之法定應記載事項均不得改寫，一經改寫，票據無效","票據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者票據無效","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應記載事項的改寫限制，以及金額遭改寫後的票據效力。\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該項把得改寫的範圍設定為金額以外之記載，金額被排除在外。而金額正是本票的應記載事項，《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一定之金額。」甲把票上金額以雙刪除線訂正改寫為 26 萬元，該改寫不生票據上的效力，本票即欠缺應記載事項；《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本票因而無效，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原記載人於交付前得改寫的事項以金額以外者為限，甲縱為原記載人，也不能改寫金額。\n(B) 錯誤。《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的但書，是對得改寫之事項要求於改寫處簽名；金額既然不在得改寫之列，甲有沒有於改寫處簽名並不改變結果。\n(C) 錯誤。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金額以外的記載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本票的法定應記載事項並非一律不得改寫。\n(D) 正確。金額不得改寫，改寫後本票欠缺《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一定之金額，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該票無效。\n【涵攝步驟】要件一，改寫的標的是不是票據上之記載——是，甲改的是票面金額；要件二，該事項是否為金額——是，因而不在《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得改寫的範圍；要件三，金額是否為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2 款為是；效果即回到《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票據無效。\n【記憶點】交付前什麼都還能改，唯獨金額不行；金額一改，票就死了。","《票據法》第 11 條共三項，三項各處理一個不同的問題，讀懂分工才不會把本題答錯。第 1 項處理欠缺應記載事項的效果，本文是票據無效，但書則留給本法別有規定的情形。第 2 項處理善意執票人的保護：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由主張無效，這正是第 1 項但書所指的其中一種本法別有規定。第 3 項才是本題的核心，處理交付前的改寫權限。\n要件拆解上，第 3 項有三個關鍵字：除金額外、原記載人、交付前，另加一個但書要求於改寫處簽名。命題者把甲設定成原記載人、把時點設定在交付前、又讓甲用雙刪除線訂正，等於把三個要件裡的兩個都給足，只留下金額這一個要件當陷阱。選項 (A) 抓原記載人、選項 (B) 抓改寫處簽名，都是往給足的那兩個要件上撲，於是漏掉真正的門檻。\n金額為什麼被特別排除，可以從應記載事項的體系看出來。《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列出本票的應記載事項，第 2 款就是一定之金額。同條第 2 項至第 5 項則替未載到期日、未載受款人、未載發票地、未載付款地各設一個補充規定，唯獨金額沒有補充規定可用。換言之，金額既無從補充，又是決定票據債務範圍的核心，一旦允許改寫，票據的流通性與債務人的責任範圍都會失去依據。\n易混淆的是改寫與偽造、變造的界線。《票據法》第 15 條規定：「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該條處理的是簽名遭他人假冒的情形，效果是真正簽名的人仍依票上文義負責；而《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處理的是原記載人自己動手更改記載，兩者的主體與效果都不同。本題甲是原記載人自己改寫，屬《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的射程，不是同法第 15 條的問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改寫時點移到交付之後，此時已不在第 3 項的射程；或把改寫的標的換成到期日、受款人，此時改寫有效但須於改寫處簽名；也常見結合《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問善意執票人能否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作答時先問改的是什麼、什麼時候改、誰改的，三個問題依序回答即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25",25,"依我國保險法關於保險公司與保險合作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27",27,"甲擅自簽發以乙為發票人、丙為受款人之本票予丙，丙再背書予丁。丁到期不獲付款，向甲、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24",24,"甲結婚多年後喜獲麟子乙，聽聞投保年齡越小，保費越便宜，出生後不久，即向 A 保險人投…",{"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28",28,"甲簽發一個月後到期之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本票予乙，以支付向乙購買農產品之訂金，然…",{"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23",23,"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29",29,"甲簽發記名匯票後交付予乙，乙、丙依序記名背書，執票人丁先塗銷乙之背書後，翌日再背書轉…",[],{"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甲擅自簽發以乙為發票人、丙為受款人之本票予丙，丙再背書予丁。丁到期不獲付…",70,1789445454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