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2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28",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28,"single","甲簽發一個月後到期之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本票予乙，以支付向乙購買農產品之訂金，然因全球暖化以致產量大減無法如期交貨。乙於該票到期日前一日將該票以票面金額五折轉讓予知悉乙無法如期交貨之丙。票據到期後丙憂難以向甲請求，遂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丁以清償對丁之欠款。丁持該票向甲請求付款時，甲是否得抗辯？",{"A":16,"B":17,"C":18,"D":19},"甲不得拒絕付款，因丁為善意執票人","甲得拒絕付款，因期後背書無效，丁未取得債權","甲得以對抗乙之事由對抗丁，因丙為惡意，丁為期後背書受讓人","甲不得拒絕付款，但僅需支付 25 萬元，因丙係以票面金額五折對價取得該票","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期後背書的效力，以及票據抗辯限制在惡意執票人與期後受讓人上的斷點。\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丙於票據到期後才把本票背書轉讓予丁，屬期後背書，丁因而承受丙原有的權利狀態。再看丙自己：丙以票面金額五折受讓，且知悉乙無法如期交貨，《票據法》第 13 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丙正是該條但書所稱出於惡意取得票據之人，甲得以乙未交貨的原因關係事由對抗丙。丁既承受丙的地位，甲即得以同一事由對抗丁，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丁縱為善意，依《票據法》第 41 條第 1 項，丁承受丙的地位，《票據法》第 13 條本文的抗辯限制在此不發生保護作用。\n(B) 錯誤。依《票據法》第 41 條第 1 項，期後背書並非無效，而是發生通常債權轉讓的效力，丁仍取得票據上的債權，只是地位隨前手而定。\n(C) 正確。丙為惡意取得票據之人，丁為期後背書的受讓人，甲得以對抗乙之事由對抗丁。\n(D) 錯誤。《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該項的效果是不得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而不是把票據金額按取得對價的比例縮減，甲的付款責任仍依票上所載金額定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背書是否在到期日後為之——丙於票據到期後背書予丁，是；效果即《票據法》第 41 條第 1 項的通常債權轉讓。要件二，前手是否為惡意執票人——丙知悉乙無法如期交貨而受讓，該當《票據法》第 13 條但書。要件三，受讓人承受何種地位——丁承受丙的地位，甲得以對抗乙之事由對抗丁。\n【記憶點】期後背書不是讓票無效，是把票據抗辯的防火牆拆掉。","本題把票據法上兩道保護執票人的機制同時關掉，考生要能看出關掉的是哪兩道、各自的開關在哪裡。\n第一道是《票據法》第 13 條的抗辯限制。該條本文切斷票據債務人與前手間的原因關係抗辯，使票據得以流通；但書則把惡意執票人排除在保護之外。這裡的惡意，指執票人取得票據時知悉票據債務人對前手有抗辯事由。題幹寫丙知悉乙無法如期交貨，就是把丙送進但書。要注意的是，但書只針對取得票據時的主觀狀態，與對價高低是兩件事。\n第二道是《票據法》第 41 條第 1 項的期後背書。該項的效果是通常債權轉讓，也就是民法上債權讓與的效果：受讓人承受讓與人的地位，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得對受讓人主張。《票據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該項是舉證上的配套，本題題幹已明寫丁是在票據到期後受讓，不必動用推定。\n要件拆解到這一步，四個選項的分佈就很清楚：(A) 只看丁的善意，忽略期後背書使抗辯得以延續；(B) 把期後背書誤讀成無效，這是最常見的錯誤，該項寫的是效力減弱而不是效力全無；(C) 同時抓住惡意與期後兩個要件；(D) 則把《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的效果誤讀成金額比例縮減。\n《票據法》第 14 條值得單獨並列。《票據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則是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兩項的效果一重一輕：第 1 項是完全不享有票據權利，第 2 項只是不得優於前手。丙以五折取得，屬不相當之對價，落在《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而丙同時知悉抗辯事由，於是又落進同法第 13 條但書。兩條疊在一起，丙的地位就被完全鎖住，丁再從丙手上以期後背書受讓，自然也解不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丁受讓的時點改到到期日前，此時期後背書的效力不發生，丁若為善意即受《票據法》第 13 條本文保護；也常見把丙改成善意受讓，此時甲對丙的抗辯本來就被切斷，丁的地位跟著改善。作答時務必先確定每一次背書的時點與每一位受讓人的主觀狀態，這一族題目的答案完全由這兩個變數決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27",27,"甲擅自簽發以乙為發票人、丙為受款人之本票予丙，丙再背書予丁。丁到期不獲付款，向甲、乙…",{"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29",29,"甲簽發記名匯票後交付予乙，乙、丙依序記名背書，執票人丁先塗銷乙之背書後，翌日再背書轉…",{"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26",26,"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原談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8 萬元，甲乙同意由甲簽發本票用以…",{"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30",30,"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戊則為丙為票據保證。丁持票向付款…",{"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25",25,"依我國保險法關於保險公司與保險合作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31",31,"甲簽發一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 A 承兌之匯票交付予乙，乙收受後希望甲…",[],{"id":48,"number":49,"stem":73},"甲擅自簽發以乙為發票人、丙為受款人之本票予丙，丙再背書予丁。丁到期不獲付…",{"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記名匯票後交付予乙，乙、丙依序記名背書，執票人丁先塗銷乙之背書後，…",70,1789445454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