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2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29",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29,"single","甲簽發記名匯票後交付予乙，乙、丙依序記名背書，執票人丁先塗銷乙之背書後，翌日再背書轉讓予戊，若戊遵期提示付款遭拒後，依法作成拒絕證書，則戊可向何人行使追索權？",{"A":16,"B":17,"C":18,"D":19},"只能向甲","甲、丁","甲、丙、丁","甲、乙、丙、丁","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的免責範圍，與追索權行使的對象。\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38 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本題丁為執票人而故意塗銷乙的背書，乙因此免其責任；丙的背書排在乙之後，且是在塗銷以前所為，依同一規定亦免其責任。丁於塗銷之翌日再背書轉讓予戊，自己因而成為背書人。戊遵期提示遭拒後依法作成拒絕證書，《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戊得行使追索權的對象即發票人甲與背書人丁，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追索的對象包括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丁在塗銷之後又為背書，已是戊的前手背書人，同在追索對象之內。\n(B) 正確。乙、丙依《票據法》第 38 條免其責任，戊得追索者為發票人甲與背書人丁。\n(C) 錯誤。丙的背書排在被塗銷的乙之後，且於未塗銷以前為之，依《票據法》第 38 條免其責任，不在追索對象之列。\n(D) 錯誤。乙的背書遭執票人丁故意塗銷，依《票據法》第 38 條免其責任，戊不得對乙行使追索權。\n【涵攝步驟】要件一，塗銷者是否為執票人且出於故意——丁是執票人，題幹寫明先塗銷乙之背書；要件二，被塗銷者——乙，免責；要件三，名次在被塗銷背書人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丙符合，免責；要件四，塗銷後新加入的票據債務人——丁翌日再背書，成為背書人；效果即《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戊對甲、丁行使追索權。\n【記憶點】故意塗銷背書，被塗掉的那個人和排在他後面、塗銷前簽名的人，一起脫身。","《票據法》第 38 條只有一句話，卻同時處理兩群人的免責，讀的時候要把句子切成兩段來看。第一群是被塗銷的背書人本人，本題是乙。第二群是名次在被塗銷背書人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的人，本題是丙。第二群為什麼要跟著免責，理由在追索的回溯結構：丙若仍負責，丙清償後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4 項取得與執票人同一之權利，本可回頭向乙追索，而乙的背書已被塗銷，丙的追索權因執票人的行為而落空。法律於是乾脆讓丙一併免責，避免執票人以塗銷之舉損害後手的回溯權利。\n要件拆解上，《票據法》第 38 條有三個關鍵字：執票人、故意、未塗銷以前。塗銷須由執票人為之，若是無權限之人所為，效果不同；須出於故意，若係不慎污損，效果亦不同；而第二群人的範圍以塗銷時點為界，塗銷以後才為背書的人不在免責之列。本題丁的第二次背書正是在塗銷之後，因此丁不但沒有免責，反而因為背書而成為戊的票據債務人。這個時間點是本題最關鍵的設計，題幹用翌日兩個字把它標出來。\n追索的對象則回到《票據法》第 85 條。該條第 1 項處理到期不獲付款的一般追索，對象是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第 2 項則列出三種期前追索的情形。本題戊已遵期提示遭拒並作成拒絕證書，走的是第 1 項。與之配套的是《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甲與丁對戊負連帶責任，戊得依同條第 2 項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其中一人或二人一併請求。\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最常見的是把塗銷與背書的先後順序對調：若丁先背書轉讓予戊，再由戊塗銷乙之背書，免責範圍的計算基準就換人。另一種是把塗銷改成非故意，例如票據污損致背書不明，效果亦不同。作答時把票上的背書依序列出，標明每一次背書的時點與塗銷的時點，答案自然浮現。\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28",28,"甲簽發一個月後到期之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本票予乙，以支付向乙購買農產品之訂金，然…",{"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30",30,"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戊則為丙為票據保證。丁持票向付款…",{"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27",27,"甲擅自簽發以乙為發票人、丙為受款人之本票予丙，丙再背書予丁。丁到期不獲付款，向甲、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31",31,"甲簽發一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 A 承兌之匯票交付予乙，乙收受後希望甲…",{"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26",26,"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原談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8 萬元，甲乙同意由甲簽發本票用以…",{"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32",32,"下列關於本票得記載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一個月後到期之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本票予乙，以支付向乙購買農產…",{"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戊則為丙為票據保證。…",70,1789445454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