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30",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30,"single","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戊則為丙為票據保證。丁持票向付款人庚請求承兌遭拒，丁不得對下列何者行使追索權？",{"A":16,"B":17,"C":18,"D":19},"甲","乙","戊","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付款人未承兌時的票據地位，以及匯票不獲承兌時期前追索的對象。\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付款人的付款責任是承兌之後才發生的，庚既拒絕承兌，就沒有成為匯票上的票據債務人。丁所得行使的是期前追索，《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匯票不獲承兌時。」而所謂前項權利，《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丁因而得對發票人甲、背書人乙及為丙保證的戊行使追索權，對付款人庚則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為發票人，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屬追索對象，丁得對之行使追索權。\n(B) 錯誤。乙為背書人，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屬追索對象，丁得對之行使追索權。\n(C) 錯誤。《票據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戊既為丙的票據保證人，即屬《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所稱匯票上其他債務人，丁得對之行使追索權。\n(D) 正確。庚為付款人而拒絕承兌，依《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付款責任於承兌後始發生，庚並未因被指定為付款人而負票據責任，丁不得對之行使追索權。\n【涵攝步驟】要件一，有無期前追索的原因——丁請求承兌遭拒，該當《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的匯票不獲承兌；要件二，追索的對象為何——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為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要件三，庚是否屬之——庚未承兌，依《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尚未負付款之責，不在其中。\n【記憶點】付款人不簽名承兌，就永遠不是票據債務人；追索只找票上簽過名的人。","本題考的是匯票三個當事人結構裡最容易誤會的一點：付款人被發票人指定，不等於付款人已經負擔票據債務。\n《票據法》第 52 條共兩項。《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把付款人的付款責任繫於承兌這個票據行為；同條第 2 項則規定承兌人到期不付款時，執票人縱為原發票人，亦得直接請求支付追索的金額。兩項合起來看，承兌是付款人變成票據債務人的唯一入口。與之配套的是《票據法》第 43 條規定：「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承兌同樣是要式的簽名行為，庚既拒絕承兌，票上就沒有庚的簽名，票據責任無從發生。\n追索的部分要把《票據法》第 85 條兩項的分工看清楚。第 1 項給的是到期不獲付款時的一般追索，並界定追索對象為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第 2 項是期前追索，三款分別是匯票不獲承兌時、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本題丁請求承兌遭拒，落在第 2 項第 1 款，於是提前取得第 1 項所定的追索權，但追索的對象範圍仍由第 1 項決定，並不因期前而擴張到付款人。\n戊的地位可以用票據保證的三條規定串起來。《票據法》第 58 條第 1 項允許匯票之債務由保證人保證，第 2 項則規定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戊為丙保證後在票上簽名，成為匯票上的債務人，因而落入《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所稱其他債務人。這也說明本題為什麼把戊放進選項：它要考生分辨票上簽了名的保證人與票上沒有簽名的付款人，前者要負責，後者不必。\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庚改成已經承兌，此時庚成為承兌人，丁到期不獲付款即得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向其請求；或是把題目改成付款人受破產宣告，測驗第 2 項第 3 款。另一個常見變化是問期前追索能不能請求全額，那就要接到《票據法》第 97 條、第 98 條的追索金額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29",29,"甲簽發記名匯票後交付予乙，乙、丙依序記名背書，執票人丁先塗銷乙之背書後，翌日再背書轉…",{"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31",31,"甲簽發一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 A 承兌之匯票交付予乙，乙收受後希望甲…",{"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28",28,"甲簽發一個月後到期之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本票予乙，以支付向乙購買農產品之訂金，然…",{"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32",32,"下列關於本票得記載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27",27,"甲擅自簽發以乙為發票人、丙為受款人之本票予丙，丙再背書予丁。丁到期不獲付款，向甲、乙…",{"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33",33,"支票之發票人於何時可向付款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記名匯票後交付予乙，乙、丙依序記名背書，執票人丁先塗銷乙之背書後，…",{"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一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 A 承兌之匯票交付予乙，乙…",70,1789445454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