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3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31",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31,"single","甲簽發一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 A 承兌之匯票交付予乙，乙收受後希望甲或 A 能尋找保證人鞏固票據信用，於是甲便收回該票，數日後該票上即載有保證人 B 保證 50 萬元之意旨及簽名，但未記載被保證人，乙後來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予丙，丙遵期向 A 提示，但 A 請求延期二日清償，丙同意延期，然延期清償日屆至 A 仍無法給付票款，丙於是起訴向 A 及 B 請求票據金額，下列關於B 得主張之事由，何者正確？",{"A":16,"B":17,"C":18,"D":19},"B 得主張其係為發票人甲保證，丙應先確認甲之票據責任始得對其請求","B 得主張其所負保證責任僅 50 萬元","B 得主張其所為之一部保證無效，因此不須負保證責任","B 得主張丙同意 A 之債務延期未得其同意，故其亦毋庸負票據保證責任","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保證的一部保證效力，以及未載明被保證人時的擬制對象。\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63 條規定：「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B 在票上記載保證 50 萬元之意旨並簽名，正是該條所稱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保證。其次，B 未記載被保證人，《票據法》第 60 條規定：「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其未經承兌者，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但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者，不在此限。」該票已經 A 承兌，B 的保證因而視為為承兌人 A 保證。責任範圍則依《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B 與 A 就其保證的部分負同一責任，也就是票上記載的 50 萬元，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票據法》第 60 條，該票既經 A 承兌，B 未載明被保證人即視為為承兌人 A 保證，不是為發票人甲保證，丙自不必先確認甲的票據責任。\n(B) 正確。依《票據法》第 63 條，一部保證有效，B 的保證責任範圍即其票上記載的 50 萬元。\n(C) 錯誤。《票據法》第 63 條明白容許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保證，B 所為的一部保證有效，B 仍應負保證責任。\n(D) 錯誤。依《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B 所保證者為承兌人 A 的票據債務，A 於延期清償日屆至仍未給付票款，B 即應就其保證的 50 萬元對丙負責。\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保證是否成立——《票據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B 在票上記載保證之意旨及簽名，保證成立；要件二，被保證人為何人——票上未載，依《票據法》第 60 條視為為承兌人 A 保證；要件三，保證金額——依《票據法》第 63 條得為一部保證，B 記載 50 萬元；效果即《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的同一責任。\n【記憶點】票據保證可以只保一部分；沒寫被保證人，先看票上有沒有承兌人。","票據保證是第二章第五節的獨立制度，《票據法》第 58 條至第 64 條把成立、方式、擬制、效力與代位一路寫完，本題四個選項剛好散落在其中四條上。\n成立與資格見《票據法》第 58 條。《票據法》第 58 條第 1 項允許匯票之債務由保證人保證之；同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都可以當保證人，本題 B 是第三人，資格沒有問題。\n方式見《票據法》第 59 條。該條第 1 項要求保證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保證人之意旨、被保證人姓名、年月日並由保證人簽名，而《票據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保證未載明年、月、日者，以發票年、月、日為年、月、日。」年月日漏載有補充規定，被保證人漏載則另由《票據法》第 60 條處理，這是本題的關鍵設計。\n擬制見《票據法》第 60 條。該條把未載明被保證人的情形分成兩種：已承兌者視為為承兌人保證，未經承兌者視為為發票人保證，最後再以但書保留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的例外。本題題幹刻意寫明該票經 A 承兌，就是要把擬制導向承兌人。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正是把兩種情形讀反了。\n效力見《票據法》第 61 條與第 63 條。《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確立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同條第 2 項則規定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這就是票據保證的獨立性。《票據法》第 63 條則明文允許一部保證，這一點與民法上的保證不同，是本題的正解所在。清償後的效果另見《票據法》第 64 條規定：「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之追索權。」B 若清償 50 萬元，即得依該條向 A 及其前手求償。\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票據改成未經承兌，此時《票據法》第 60 條的擬制對象換成發票人甲；或把 B 的記載改成保證全額，測驗一部保證與全額保證的差別；也常見結合《票據法》第 61 條第 2 項，問被保證人的票據行為因方式欠缺而無效時保證人要不要負責。把《票據法》第 58 條到第 64 條依序排一次，這一族題目就不會再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30",30,"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戊則為丙為票據保證。丁持票向付款…",{"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32",32,"下列關於本票得記載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29",29,"甲簽發記名匯票後交付予乙，乙、丙依序記名背書，執票人丁先塗銷乙之背書後，翌日再背書轉…",{"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33",33,"支票之發票人於何時可向付款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28",28,"甲簽發一個月後到期之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本票予乙，以支付向乙購買農產品之訂金，然…",{"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34",34,"票據法關於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戊則為丙為票據保證。…",{"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54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