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3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32",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32,"single","下列關於本票得記載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本票發票人得在其本票上為禁止轉讓的記載","本票發票人得在其本票上為見票提示期限縮短為 3 個月的記載","本票發票人得在其本票上為以美金為其支付之貨幣的記載","本票發票人得在其本票上為劃平行線的記載","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票得記載事項的範圍，與支票專有制度寫在本票上的效力。\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2 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劃平行線是支票制度，《票據法》第 139 條第 1 項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而本票準用範圍，《票據法》第 124 條規定：「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於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第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該條逐節列出本票所準用的匯票規定，支票章的劃平行線不在其列。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禁止轉讓的記載見《票據法》第 30 條第 2 項，屬第二節背書，依《票據法》第 124 條於本票準用之。\n(B) 正確。《票據法》第 122 條第 1 項後段就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的見票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而《票據法》第 45 條第 2 項允許發票人特約縮短該期限。\n(C) 正確。以付款地不通用之貨幣表示金額時的支付方法見《票據法》第 75 條第 1 項，該條屬第七節付款，依《票據法》第 124 條於本票準用之。\n(D) 錯誤。劃平行線規定於《票據法》第 139 條，屬第三章支票，不在《票據法》第 124 條所列準用範圍內；本票上為此記載，依《票據法》第 12 條不生票據上之效力。\n【記憶點】本票準用的是匯票那一章；支票專屬的劃平行線搬到本票，寫了也白寫。","本題的作答工具只有一件：《票據法》第 124 條的準用清單，加上《票據法》第 12 條的兜底規定。\n先看準用清單的結構。《票據法》第 124 條是逐節列舉式的，它把第二章匯票的第一節發票人（限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節背書（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五節保證、第六節到期日、第七節付款、第八節參加付款（除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九節追索權（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十節拒絕證書、第十二節謄本（除第一百十九條外）逐一列出。列舉的對象一律是第二章，第三章支票的規定一個都沒有出現。這個結構決定了本題的答案：凡是支票章專有的制度，本票都不會有。\n再看三個正確選項各自的落點。禁止轉讓的記載在《票據法》第 30 條，屬第二節背書，準用清單有；見票提示期限的縮短在《票據法》第 45 條，本票另有《票據法》第 122 條第 1 項後段的個別準用條文把它接進來；以外國貨幣支付在《票據法》第 75 條，屬第七節付款，準用清單也有。三者都能在清單裡找到入口。\n劃平行線則不同。《票據法》第 139 條共五項，規定平行線二道的效果、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的效果、非金融業者執票人的處理方式、特定金融業者的存入義務，以及發票人撤銷平行線的方法。這一整套制度的前提是有一個金融業者擔任付款人，而本票是發票人自己擔任付款義務人，制度本身在本票上就沒有運作的基礎。這也是立法上不準用的實質理由。\n記載了會怎樣，答案在《票據法》第 12 條。該條的效果是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而不是票據無效。這一點要與《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的欠缺應記載事項區分：前者是多寫了法所未規定的事項，該記載無效而票據本身仍有效；後者是少寫了法定應記載事項，票據整張無效。本題選項 (D) 說本票發票人得為劃平行線的記載，錯在把一個不生效力的記載說成得為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選項換成保付、換成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都屬支票專有；也常見反向出題，問支票準用匯票的範圍，此時要改讀《票據法》第 144 條，並注意它排除了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兩張清單常被放在同一年考，建議一起記。\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31",31,"甲簽發一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 A 承兌之匯票交付予乙，乙收受後希望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33",33,"支票之發票人於何時可向付款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30",30,"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戊則為丙為票據保證。丁持票向付款…",{"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34",34,"票據法關於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29",29,"甲簽發記名匯票後交付予乙，乙、丙依序記名背書，執票人丁先塗銷乙之背書後，翌日再背書轉…",{"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35",35,"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以償還所欠貨款，並經乙要求後，由付款人 A 於支票上記載保付。下列…",[],{"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一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 A 承兌之匯票交付予乙，乙…",{"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54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