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3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33",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33,"single","支票之發票人於何時可向付款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A":16,"B":17,"C":18,"D":19},"於存款不足時即可","提示期間經過後","發票日起一年後","遭列為拒絕往來戶時","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支票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的時點。\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35 條規定：「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該條把不得撤銷付款委託的期間，界定為《票據法》第 130 條所定的提示期限；換言之，提示期限經過之後，發票人即回復其撤銷付款委託的權能。《票據法》第 130 條柱句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規定：「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票據法》第 130 條第 2 款規定：「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票據法》第 130 條第 3 款規定：「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提示期限依發票地與付款地的關係而定，一旦經過，發票人即得撤銷付款之委託，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票據法》第 135 條，得否撤銷付款之委託，繫於《票據法》第 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有無經過，與發票人的存款是否不足無關。\n(B) 正確。《票據法》第 135 條的禁止期間以《票據法》第 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為界，期限經過後即得撤銷付款之委託。\n(C) 錯誤。《票據法》第 136 條第 2 款規定：「二、發行滿一年時。」該款是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的界限，屬付款人的付款權能問題，不是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的起點。\n(D) 錯誤。撤銷付款委託的時點依《票據法》第 135 條以提示期限是否經過為斷，與發票人有無遭列為拒絕往來戶無涉。\n【涵攝步驟】要件一，撤銷付款委託的主體——支票發票人；要件二，禁止撤銷的期間——《票據法》第 130 條各款所定的提示期限；要件三，時點是否已過該期限——過了，禁止即解除。效果即發票人得向付款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n【記憶點】提示期限內不准撤銷，期限一過就可以撤。","支票的提示期限是一條把好幾個制度串起來的軸線，本題只考其中一段，但把整條軸線讀完才不會被相鄰的條文干擾。\n軸線的起點是《票據法》第 130 條，它依發票地與付款地的關係定出三種期限：同一省市區內為發票日後七日內，不在同一省市區內為十五日內，發票地在國外而付款地在國內為二個月內。這三個數字是後面每一條的計算基礎。\n第一個掛在這條軸線上的是本題的《票據法》第 135 條。該條禁止發票人在提示期限內撤銷付款之委託，理由很直接：提示期限是法律給執票人的取款窗口，若發票人可以隨時抽掉付款委託，支票的支付功能就會落空。期限一過，執票人已有充分機會提示，發票人的處分自由於是回復。\n第二個是《票據法》第 136 條。該條本文允許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書則列出兩款例外：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發行滿一年時。把《票據法》第 135 條與第 136 條並列可以看出兩者的分工：第 135 條規範發票人能不能撤銷，第 136 條規範付款人還能不能付款。選項 (C) 把《票據法》第 136 條但書第 2 款的一年拿來當撤銷的起點，正是把兩條的規範對象混在一起。\n第三個是追索權的保全。執票人若不於《票據法》第 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提示，對前手的追索權會受影響；而對發票人的權利則另有《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的一年時效在跑。這說明提示期限的經過對執票人不是沒有代價，法律因此才敢在期限經過後把撤銷權還給發票人。\n最後補一個容易混淆的制度：保付。《票據法》第 138 條第 4 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也就是說，支票一經保付，提示期限這條軸線整個被拿掉，撤銷付款委託的問題也就不再發生。\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發票地與付款地的關係改成國外發票、國內付款，測驗二個月的期限；也常見把題目改成付款人在期限經過後仍然付款是否適法，那就要走《票據法》第 136 條本文與但書。作答時先把提示期限算出來，再看題目問的是發票人還是付款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32",32,"下列關於本票得記載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34",34,"票據法關於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31",31,"甲簽發一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 A 承兌之匯票交付予乙，乙收受後希望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35",35,"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以償還所欠貨款，並經乙要求後，由付款人 A 於支票上記載保付。下列…",{"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30",30,"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戊則為丙為票據保證。丁持票向付款…",{"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36",36,"甲為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近期依公司法第 26…",[],{"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5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