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3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34",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34,"single","票據法關於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無延期付款之規定","得於提示期限末日或其後 2 日內，為付款之提示","不得提前付款","執票人不遵期提示，付款人不得將票款提存","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支票準用匯票規定的範圍，尤其是被排除在準用之外的付款節條文。\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44 條規定：「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除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除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外；均於支票準用之。」該條把付款一節準用於支票時，逐條排除了《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0 條、第 72 條、第 76 條。而《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那正是匯票的提示期間，既經排除即不能搬到支票；支票的提示期限另依《票據法》第 130 條各款定之。選項 (B) 把匯票的期間寫成支票的期間，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票據法》第 70 條規定：「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該條是匯票的延期付款規定，依《票據法》第 144 條不準用於支票。\n(B) 錯誤。理由如上，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依《票據法》第 130 條各款計算，《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的期間已被《票據法》第 144 條排除。\n(C) 正確。《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n(D) 正確。《票據法》第 76 條規定：「執票人在第六十九條所定期限內不為付款之提示時，票據債務人得將匯票金額依法提存；其提存費用，由執票人負擔之。」該條同樣被《票據法》第 144 條排除。\n【記憶點】支票準用匯票，但付款節挖了五個洞：69 條一、二項與 70、72、76 條。","本題考的是一張清單的反面：《票據法》第 144 條列出支票準用匯票規定的範圍，而真正會考的往往是被它排除掉的那幾條。\n排除清單一共分佈在四個節：第七節付款，排除《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0 條、第 72 條、第 76 條；第九節追索權，排除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87 條、第 88 條、第 9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及第 101 條；第十節拒絕證書，排除第 108 條第 2 項、第 109 條及第 110 條；第二節背書則排除第 35 條。把這四組排除記熟，支票的考題大半可以直接作答。\n為什麼付款節要挖掉這麼多，理由在支票的性質。《票據法》第 128 條第 1 項把支票定為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第 2 項再禁止執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提示。支票既然沒有到期日，《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2 項以到期日為基準的提示期間自然無從適用，取而代之的是《票據法》第 130 條依發票地與付款地關係所定的三種期限。同理，《票據法》第 70 條的延期付款與第 76 條的提存都是配合到期日結構而設，支票不需要。\n選項 (D) 的提存值得多說一句。《票據法》第 76 條讓票據債務人在執票人不遵期提示時得將匯票金額依法提存，用意是給債務人一個脫身的出口。支票不準用這一條，是因為支票的付款委託原本就可以在提示期限經過後由發票人撤銷（《票據法》第 135 條的反面），發票人已經有別的出口，不必再給提存。兩條合起來看，支票的制度設計是自洽的。\n易混淆的是《票據法》第 136 條。該條本文允許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書則以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發行滿一年為界。這一條是支票自己的規定，不是準用來的，考題常把它與準用清單混在一起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票據法》第 144 條排除的追索權條文拿出來考，例如問支票能不能期前追索（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已被排除）；也常見問支票的背書為什麼不準用第三十五條（預備付款人是匯票專有）。答題時先問這一條屬於哪一節，再翻《票據法》第 144 條看它在不在排除清單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33",33,"支票之發票人於何時可向付款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35",35,"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以償還所欠貨款，並經乙要求後，由付款人 A 於支票上記載保付。下列…",{"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32",32,"下列關於本票得記載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36",36,"甲為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近期依公司法第 26…",{"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31",31,"甲簽發一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 A 承兌之匯票交付予乙，乙收受後希望甲…",{"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37",37,"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其規劃以現金增資之方式引進專業投資…",[],{"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以償還所欠貨款，並經乙要求後，由付款人 A 於支票上記…",70,178944545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