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3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35",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35,"single","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以償還所欠貨款，並經乙要求後，由付款人 A 於支票上記載保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A 之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本支票甲毋庸負票據責任","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票據金額三倍罰鍰","乙對 A 之付款請求權時效為三年","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付支票的付款責任、發票人與背書人的免責，以及保付違反時的罰鍰上限。\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38 條第 3 項規定：「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該項就違反保付限額所設的制裁，其上限是支票金額；選項 (C) 寫成應科以票據金額三倍罰鍰，與該項所定的上限不符。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票據法》第 138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A 於支票上記載保付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n(B) 正確。《票據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A 既已保付，發票人甲即免除票據責任。\n(C) 錯誤。依《票據法》第 138 條第 3 項，違反保付限額的罰鍰以不超過支票金額為度，並非票據金額的三倍。\n(D) 正確。A 的付款責任既與匯票承兌人相同，《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乙對 A 的付款請求權時效因而為三年。\n【涵攝步驟】要件一，付款人有無於支票上記載照付、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A 已記載；要件二，效果一為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票據法》第 138 條第 1 項）；要件三，效果二為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責任（同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要件四，違反保付限額的制裁及其上限（同法第 138 條第 3 項）。\n【記憶點】保付一記載，發票人下車、付款人上車，罰鍰上限是票面金額而不是三倍。","保付支票是《票據法》第 138 條一條就寫完的制度，四項各有一個獨立的效果，本題把四項全部考過一遍。\n第 1 項是責任的轉換。付款人在支票上記載照付、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這句話把一個原本不負票據責任的付款人，變成負最終付款責任的票據債務人，效力等同承兌。\n第 2 項是責任的解除。付款人為保付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這與一般支票的結構完全相反：一般支票的發票人依《票據法》第 126 條擔保支票之支付，背書人也負追索責任；保付之後，這些人全部退場，執票人只剩付款人一個對象。制度的道理是保付等於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取代發票人的信用。\n第 3 項是行政管制。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命題者最愛動的就是這個上限，因為考生容易把它與其他法規的倍數罰則混淆。要記住的是本項用的是上限而非倍數。\n第 4 項是配套的排除：經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票據法》第 18 條、第 130 條及第 136 條之規定，止付通知、提示期限與提示期限經過後的付款限制因而通通拿掉。保付支票因此不受《票據法》第 130 條提示期限的拘束，執票人逾期提示，付款人仍應付款；但拿掉的只是提示期限，時效並未一併拿掉，票據上之權利仍受《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三年時效的限制。\n時效的部分要接到《票據法》第 22 條。該條第 1 項前段把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的權利定為三年，第 1 項後段則把對支票發票人的權利定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保付付款人的責任既與承兌人相同，適用的就是三年而不是一年，這是選項 (D) 的依據，也是《票據法》第 22 條最常被拿來與第 138 條合併出題的地方。\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選項改成保付後執票人仍須遵期提示，測驗第 4 項的排除；也常見問保付與止付通知能否併存。作答時把《票據法》第 138 條四項依序想過一遍，四個選項通常就分別對應其中一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34",34,"票據法關於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36",36,"甲為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近期依公司法第 26…",{"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33",33,"支票之發票人於何時可向付款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37",37,"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其規劃以現金增資之方式引進專業投資…",{"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32",32,"下列關於本票得記載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38",38,"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生產不銹鋼的上市公司，該公司依法設有審計委員…",[],{"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甲為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近期依公…",70,178944545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