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4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41",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41,"single","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與從事面板製造 B 上市公司於去年 11 月 10 日簽訂公司合併備忘錄，雙方敲定換股比率為 1：2，並以 A 公司為存續公司。A 公司董事長甲分別於同年 11 月 14 日、21 日、24 日買進該 A 公司股票 40 萬股，而該合併之消息於同年 12 月 2 日經報紙揭露後始公開，A 公司股價應聲大漲。甲乃於 12 月 10 日賣出該股票，獲利近千萬。其後經人檢舉，甲被移送檢方偵辦。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 A 公司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一個月內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甲於買進 A 公司股票前先辭去 A 公司董事長身分，則無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內線交易規定之適用","A 公司應向甲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若 A 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不為歸入權之行使以致公司受損害，應對 A 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若甲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得免除其刑","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證券交易法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要件，兼及內線交易之賠償基準、身分存續與自白寬減效果。\n【正解理由】甲為A公司董事長，於去年11月間三度買進自家上市股票40萬股，12月10日賣出獲利近千萬，屬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而獲有利益。《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又《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C) 前後兩段敘述與此二項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3 項所定之比較基準為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與本選項所稱之一個月內收盤平均價格不同。\n(B)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甲縱先辭去董事長仍在該款規範之列。\n(C) 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A公司應向甲請求將利益歸於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3 項，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該請求致公司受損害者，負連帶賠償之責。\n(D)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5 項就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所定之效果為減輕其刑，本選項寫成得免除其刑。\n【涵攝步驟】要件一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甲為董事長；要件二公司之上市股票→A公司為上市公司；要件三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11月買進、12月賣出；要件四因而獲得利益→獲利近千萬。四者俱備，歸入權成立。\n【記憶點】《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的歸入權看的是六個月內的一買一賣，不看有沒有內線消息。","《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的歸入權採形式主義，本題甲同時碰到它與內線交易，正是命題者要考生分辨的地方。《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n就行使主體，《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2 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歸入權的第一順位權利人是公司。《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內線交易一側，《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之規範時點為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本題合併備忘錄於11月10日簽訂、12月2日始經報紙揭露，甲三次買進均落在此一區間。至於身分，該項第 4 款把喪失身分未滿六個月者一併納入，(B) 設想的辭職脫身在條文上行不通。\n賠償計算是 (A) 的陷阱。《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n刑事責任部分，《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把違反同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者納入處罰，而寬減規定分作兩層：《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4 項處理犯罪後自首，其效果及於免除其刑；《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5 項規定：「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D) 把兩層混用。\n同一考點還有兩種常見考法。其一是準用範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6 項規定：「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可轉換公司債、認股權憑證亦在射程之內。其二是利益的計算，《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均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採的是最有利於公司的配對計算，虧損部分不予扣抵。\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40",40,"A 上市公司宣布公開收購 B 上市公司之股份，每股收購價格新臺幣（下同）50 元，收…",{"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42",42,"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A 公司股東會決議提撥發行新股…",{"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39",39,"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設有五席董事，其中三席董事…",{"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43",43,"甲是資本市場投資人新手，故請教商務律師乙，從事下列何種行為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0…",{"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38",38,"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生產不銹鋼的上市公司，該公司依法設有審計委員…",{"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44",44,"公司募集有價證券時向認股人交付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若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id":48,"number":49,"stem":73},"A 上市公司宣布公開收購 B 上市公司之股份，每股收購價格新臺幣（下同）…",{"id":52,"number":53,"stem":75},"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A 公司股東會決議…",70,1789445454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