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4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2-045",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45,"single","A 公司為股票公開發行但未上市櫃之公司，甲及乙利用他人不瞭解 A 公司財務及營運狀況而有資訊不對等之情形，向善意之丙出示虛偽不實之財務報表等業務上文書而施用詐術，使其購買 A 公司股份。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及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應對丙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且甲、乙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之刑事責任","甲、乙應對丙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且甲、乙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177 條之刑事責任","甲、乙應對丙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甲、乙並無證券交易法之刑事責任","甲、乙均無證券交易法之民、刑事責任","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反詐欺條款之適用範圍，及其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之連結。\n【正解理由】《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甲、乙出示虛偽不實之財務報表等業務上文書而施用詐術，使善意之丙購買A公司股份，該當此一禁止規定。《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故甲、乙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部分，《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甲、乙因而構成該條之罪，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3 項負民事賠償責任，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負刑事責任。\n(B)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違反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者依該款處罰；《證券交易法》第 177 條第 1 項所處罰者為證券商及市場管制規定之違反，與本題事實不同。\n(C)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違反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者即有刑事責任。\n(D)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3 項及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民事與刑事責任均有其依據。\n【涵攝步驟】行為→出示虛偽不實財務報表施用詐術；場域→A公司股份之買賣；相對人→善意之丙；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成立反詐欺條款之違反，再依同法第 20 條第 3 項與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連結民刑事效果。\n【記憶點】《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寫的是買賣，未以上市或上櫃為限。","本題的分辨點有兩層，一層在條文字面，一層在最高法院的見解。條文字面上，《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該項所寫的行為類型是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並未把交易場所限定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A公司雖為股票公開發行而未上市櫃之公司，其股份之買賣仍在該項的文義射程之內，這一點也是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題幹特別點明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用意即在此。\n民事效果規定於《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3 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丙係受詐術而購買，屬善意取得人，甲、乙即應賠償其所受損害。《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4 項並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擴張了請求權人的範圍。\n刑事效果則規定於《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該款把違反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者列為處罰對象，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2 項並就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另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B) 所指的《證券交易法》第 177 條，其第 1 項處罰的是證券商及市場行為的管制違反，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與本題的詐欺型態不在同一層次。\n易混淆的是《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2 項與《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的財務報告不實責任。第 2 項規範的是發行人依本法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主體是發行人；本題甲、乙是對特定相對人出示文書施用詐術，落在第 1 項而非第 2 項。兩者的請求權主體、舉證負擔都不同，作答時先確定是哪一項被違反，後面的條文才接得上。\n作答時還要注意兩個容易混淆的比較點。第一，《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與《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的操縱行為條款雖同屬反詐欺類型，但後者的規範場域是集中交易市場與證券商營業處所，本題A公司未上市櫃，行為態樣也不是影響價格的操縱。第二，《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連結的是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而非同法第 20 條第 3 項；後者是民事賠償規定，選項若把它寫成刑罰依據即屬錯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2-044",44,"公司募集有價證券時向認股人交付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若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2-046",46,"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2-043",43,"甲是資本市場投資人新手，故請教商務律師乙，從事下列何種行為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0…",{"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2-047",47,"債權人甲以其受讓乙公司之股份後，向乙公司請求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遭拒絕後，因而提起請求…",{"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2-042",42,"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A 公司股東會決議提撥發行新股…",{"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5-s0202-048",48,"關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stem":74},"公司募集有價證券時向認股人交付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若有虛偽或…",{"id":53,"number":54,"stem":76},"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70,1789445454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