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4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202-048",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48,"single","關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債權人以基於買賣契約請求交付 A 動產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質權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地上權人於拍定後不點交之情形，如該地上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應撤銷拍賣程序","動產為第三人單獨所有之情形，該第三人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不動產抵押權人，於該不動產經查封拍賣時，原則上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要件，特別是何種權利構成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本題債權人之執行名義係基於買賣契約請求交付A動產，屬《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1 項所定之交付動產執行，其執行結果是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質權人將因喪失占有而無從行使質權，該質權即為足以排除此項執行之權利，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質權人就該動產之質權足以排除交付動產之執行，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n(B)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七、拍賣後不點交者，其原因。」拍定後不點交之地上權人，其占有已於公告中載明而未受排除，且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效果為排除執行，非撤銷拍賣程序。\n(C) 錯誤。動產為第三人單獨所有時，該第三人之所有權正合於《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所稱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n(D)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抵押權人於該不動產經查封拍賣時，其途徑為聲明參與分配。\n【涵攝步驟】執行標的物→A動產；執行類型→《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1 項之交付動產；第三人之權利→質權，以占有為存續要件；取交債權人將使質權無從行使→合於《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n【記憶點】同一個擔保物權，遇金錢執行走參與分配，遇交付特定物執行才走《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核心要件寫在《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該條所稱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實務上通說指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等足以否定執行標的物歸屬或占有之權利。但同一個權利在不同執行類型下的命運並不相同，本題四個選項就是圍繞這個差別設計的。\n關鍵在於執行的目的。金錢請求權之執行，目的是把標的物換價後分配價金，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地位在分配程序中即可實現，因此《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要求其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4 項並規定：「第二項之債權人不聲明參與分配，其債權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者，該債權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受清償部分，亦同。」可見立法者為擔保物權人安排的是分配程序，(D) 因而錯誤。\n但本題 (A) 的執行名義是基於買賣契約請求交付A動產，屬《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1 項之交付動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這種執行沒有換價，也沒有分配可言，質權人無從以參與分配保全其優先受償地位；而質權以占有為存續要件，動產一旦取交債權人，質權即失所依附。此時質權才具備排除強制執行的功能。\n(B) 涉及的是不點交拍賣。《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7 款要求拍賣公告載明拍賣後不點交者及其原因，地上權人之占有既經公告而不點交，買受人係承受該負擔而買，其權利並未因拍賣受侵害；縱使提起訴訟，《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所生之效果也只是排除對該標的物之執行，不是撤銷已進行的拍賣程序。(C) 則是最典型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案型，命題者以否定句形式呈現，讀題時須留意。\n最後補充第三人異議之訴的程序面。《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所定之起訴時點為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逾此時點只能循其他實體法上的請求解決，這是本條最常被命題的時間要件。被告方面，《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前段以債權人為被告，後段規定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再者，《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與《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債務人異議之訴要區分：前者的原告是第三人，爭的是標的物歸屬；後者的原告是債務人，爭的是請求權本身有無消滅或妨礙之事由。兩訴的原告、訴訟標的與效果都不同，是本章最基本的分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202-047",47,"債權人甲以其受讓乙公司之股份後，向乙公司請求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遭拒絕後，因而提起請求…",{"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202-049",49,"關於不動產之查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202-046",46,"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202-050",50,"甲執命乙給付新臺幣 1720 萬元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查封拍賣乙所有區分所…",{"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202-045",45,"A 公司為股票公開發行但未上市櫃之公司，甲及乙利用他人不瞭解 A 公司財務及營運狀況…",{"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5-s0202-051",51,"乙對甲取得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就甲對丙餐廳之薪資債…",[],{"id":49,"number":50,"stem":74},"債權人甲以其受讓乙公司之股份後，向乙公司請求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遭拒絕後，…",{"id":53,"number":54,"stem":55},70,1789445454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