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5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50",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50,"single","甲執命乙給付新臺幣 1720 萬元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查封拍賣乙所有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坐落基地應有部分、汽車、木工機具。下列何者不是執行法院拍賣公告應記載之事項？",{"A":16,"B":17,"C":18,"D":19},"拍賣汽車之底價","拍賣木工機具得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拍賣建物為氯離子含量過高之海砂屋","建物及基地拍定後繳納價金之期限","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動產與不動產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之差異，以及底價之定性。\n【正解理由】汽車與木工機具為動產，其拍賣公告依動產執行之規定；建物及基地為不動產，依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 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 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該項六款所列並無底價一項；底價依《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係由執行法院於拍賣前預定，非公告應載事項，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不是應記載事項，為本題答案。依《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六款與《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動產拍賣之底價由執行法院預定而不列入公告。\n(B) 是應記載事項。依《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第 3 款，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應予載明。\n(C) 是應記載事項。《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n(D) 是應記載事項。《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四、交付價金之期限。」\n【涵攝步驟】汽車、木工機具→動產→《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建物及基地→不動產→《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底價→《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由執行法院預定，不在公告應載事項之列。\n【記憶點】不動產拍賣公告要寫拍賣最低價額，動產拍賣公告不寫底價。","本題要對照兩張清單。動產拍賣公告的清單在《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共六款；不動產拍賣公告的清單在《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共八款。《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法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定有保證金額者，其金額。 三、拍賣最低價額。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 五、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六、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七、拍賣後不點交者，其原因。 八、定有應買人察看拍賣物之日、時者，其日、時。」兩相比對可以看出，不動產清單的第三款明文列有拍賣最低價額，動產清單則沒有相對應的款次，這正是 (A) 成為答案的理由。\n底價的性質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2 項並規定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從條文的位置可以看出，動產底價是執行法院內部的價格控制工具，用來在拍定時判斷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是否可以拍定，並不是要事先向應買人揭露的資訊。\n本題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海砂屋。《強制執行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要求查封筆錄載明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1 款再要求把同一組資訊放進拍賣公告，形成查封筆錄與拍賣公告的資訊接力。《強制執行法》第 77 條之 1 第 1 項並賦予執行法官或書記官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向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的權限，使這些資訊有取得的手段。三條合起來就是不動產拍賣的資訊揭露體系，常被合併命題。\n最後提醒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比較點：動產清單的第四款寫的是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是附條件的記載事項；不動產清單的第四款寫的是交付價金之期限，是無條件的記載事項。兩者語法不同，命題者常以此設計陷阱。作答時先把標的物依動產或不動產歸位，再去對應各自的清單，是最不容易出錯的作法。\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49",49,"關於不動產之查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51",51,"乙對甲取得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就甲對丙餐廳之薪資債…",{"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48",48,"關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52",52,"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聲請強制執行？",{"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47",47,"債權人甲以其受讓乙公司之股份後，向乙公司請求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遭拒絕後，因而提起請求…",{"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53",53,"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 A 地，經法院判決 A 地之 B 部分分配…",[],{"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乙對甲取得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就甲對丙…",70,1789445454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