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5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52",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52,"single","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聲請強制執行？",{"A":16,"B":17,"C":18,"D":19},"命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確定判決","命交付所有權狀、印章之確定判決","命交付子女之確定裁定","命夫妻履行同居之確定裁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範圍，以及夫妻同居判決不得執行之明文例外。\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同居具高度屬人性，法律明文排除以怠金或管收之間接強制方式促其履行，命夫妻履行同居之確定裁定因而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確定之終局判決。」命給付新臺幣100萬元之確定判決即屬執行名義，可依金錢請求權之執行方法為之。\n(B) 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所有權狀、印章為動產，得依該項執行。\n(C) 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3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n(D) 不得聲請執行，為本題答案。依《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2 項，同條第 1 項之間接強制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n【涵攝步驟】先檢視有無執行名義→(A) 至 (D) 均為確定裁判，合於《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再檢視有無執行方法→(A) 金錢執行、(B) 依《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1 項、(C) 依《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3 項；(D) 因《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2 項而無執行方法可用。\n【記憶點】《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2 項把夫妻同居判決排除在間接強制之外。","本題的作答順序是先問執行名義、再問執行方法。《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四個選項所舉之確定判決與確定裁定都能在這六款裡找到位置，因此關卡不在執行名義，而在執行方法。\n(B) 的所有權狀與印章屬於動產，《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若取交無效果，《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2 項另設有補充的執行方法，可見立法者為此類標的準備了兩層手段。\n(C) 的交出子女，《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3 項在間接強制之外另許直接強制，把子女取交債權人。條文用的是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表示怠金與直接強制可以併用，實務上通常先勸諭、再定期履行，最後才動用直接強制。\n(D) 則是本法就間接強制方法明文排除的類型。《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2 項的文字極短，卻把夫妻同居判決從間接強制的射程中整個拿掉。理由在於同居義務涉及人格自由與身體自主，以怠金或管收迫使一方與他方同住，手段與目的顯不相當。要注意的是，該項所排除的是同居判決的執行，夫妻間的扶養費、贍養費等金錢給付判決仍得依金錢請求權之執行方法為之，不受本項影響。這個分界是本條最常見的命題角度。另《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之 3 第 1 項就社會福利津貼與公用財產排除執行，那是就執行標的而設，與本項層次不同。\n最後補充兩個容易一併出現的細節。其一是執行名義的附款，《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有執行名義不等於馬上可以聲請執行。其二是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依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兩者合併記憶較有效率。此外，《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所定之怠金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且得反覆科處，必要時並得管收，強度不可謂不高；正因如此，立法者才在《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2 項就夫妻同居判決設下明文的排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51",51,"乙對甲取得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就甲對丙餐廳之薪資債…",{"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53",53,"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 A 地，經法院判決 A 地之 B 部分分配…",{"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50",50,"甲執命乙給付新臺幣 1720 萬元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查封拍賣乙所有區分所…",{"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5-s0202-054",54,"債權人甲於民國 112 年 2 月 2 日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5-s0202-049",49,"關於不動產之查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5-s0202-055",55,"甲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丙應交付買賣標的物 W 珠寶予甲，乙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丙應給…",[],{"id":48,"number":49,"stem":73},"乙對甲取得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就甲對丙…",{"id":52,"number":53,"stem":75},"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 A 地，經法院判決 A 地之 …",70,1789445454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