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202-05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202-054",115,"115110","20260801","s0202","commercial",null,54,"single","債權人甲於民國 112 年 2 月 2 日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乙所有A 地為假處分執行，嗣乙對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於同年 5 月 5 日廢棄臺北地院准為假處分之裁定，改裁定駁回甲假處分之聲請，甲對高本院之裁定，於同年 6 月 6 日向最高法院再為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臺北地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高本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最高法院原則上得依乙之聲請，准其供擔保而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臺北地院假處分之裁定雖經高本院廢棄，惟尚未確定，仍不得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假處分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後，撤銷已實施執行處分之要件與權限歸屬。\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該條所定之要件有二：其一，廢棄或變更之裁定已確定；其二，由執行法院依聲請為之。本題高本院於同年5月5日廢棄准為假處分之裁定，甲已於同年6月6日向最高法院再為抗告，該廢棄裁定尚未確定，故不得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臺北地院固為執行法院，惟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尚須廢棄或變更之裁定已確定，始得依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n(B) 錯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撤銷已實施執行處分之權限屬於執行法院，高本院為抗告法院而非執行法院。\n(C)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所定之要件為裁定之廢棄或變更已確定，且權限屬執行法院，最高法院為再抗告法院。\n(D)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廢棄裁定尚未確定者，不得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n【涵攝步驟】執行處分→臺北地院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裁定狀態→經高本院廢棄，惟已提起再抗告而未確定；適用條文→《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結論→要件未成就，不得撤銷。\n【記憶點】《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的鑰匙是已確定三個字，抗告中就轉不動。","保全程序的執行與本案訴訟分屬兩個軌道，假處分裁定被廢棄之後，已實施的執行處分要如何處理，《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給了明確答案。《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要件寫得很緊：裁定須經廢棄或變更且已確定，撤銷範圍以該廢棄或變更之範圍為界，程序上須由執行法院依聲請為之，而非依職權。四個限制缺一不可，本題 (A) 略去已確定，(B) 與 (C) 移錯權限歸屬，(D) 則如實敘述，撤銷範圍無選項觸及。\n先看已確定這個要件。本題甲對高本院裁定再為抗告，該廢棄裁定即因救濟程序尚未終結而未確定。立法者之所以要求確定，是因為執行處分一旦撤銷，債務人的財產狀態即回復，若上級審再度改判准為假處分，債權人的保全目的將無從回復，故寧可等到確定。\n再看權限歸屬。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屬執行行為，自應由實施該執行行為的執行法院為之，即本題的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高本院是抗告法院，最高法院是再抗告法院，兩者在保全程序中審查的是假處分裁定本身的當否，不是執行處分。(B) 與 (C) 都把裁判法院與執行法院混為一談。\n(C) 另有一個陷阱是供擔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所定之撤銷要件並未包含供擔保，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是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中的制度，其裁定由本案法院或假處分法院為之，與本條所定之執行處分撤銷不同層次。\n最後補充本節的相關條文：《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並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這是保全執行的時限規定，與《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的撤銷規定常被合併命題，宜一併記憶。\n最後把本條的四個限制整理成檢查表，方便考場上逐項核對：一、有無廢棄或變更之裁定；二、該裁定是否已確定；三、撤銷範圍是否限於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四、是否由執行法院依聲請為之。本題卡在第二項。延伸的考法還有假處分執行的實施方式，《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兩者依假處分內容分流，是保全執行章的基本架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2,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5-s0202-053",53,"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 A 地，經法院判決 A 地之 B 部分分配…",{"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5-s0202-055",55,"甲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丙應交付買賣標的物 W 珠寶予甲，乙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丙應給…",{"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5-s0202-052",52,"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聲請強制執行？",{"id":60,"number":24,"year":6,"stem":61},"law-115-s0202-001","甲欲設立公司並命名為「新美好食品有限公司」。經查，已有另一家公司登記為「美好食品有限…",{"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202-051",51,"乙對甲取得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就甲對丙餐廳之薪資債…",{"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5-s0202-002",2,"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100%之股份由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id":48,"number":49,"stem":72},"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 A 地，經法院判決 A 地之 …",{"id":52,"number":53,"stem":74},"甲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丙應交付買賣標的物 W 珠寶予甲，乙之執行名義係命…",70,1789445454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