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0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11,"next":69,"paperCount":4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1},"law-115-s0301-001",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1,"single","下列何種我國國民之行為，不適用我國刑法？",{"A":16,"B":17,"C":18,"D":19},"法官甲在美國旅遊時，收受賄賂而同意返臺後就某個案為無罪判決，但未及判決即被發現","外交官乙在大阪寄送炸彈郵包至東京，企圖殺死現居於東京之友人，但郵包寄送至友人家後即被發現而未爆炸","詐騙集團成員丙在越南打電話給臺北之被害人，但被害人未陷於錯誤","留學生丁在巴黎偽造其與房東之租約，但未及使用即被發現","D","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在領域外的效力範圍，亦即屬地、屬人與保護原則如何分工。\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以在領域內犯罪者適用本法為原則，行為或結果有一在領域內者仍屬領域內犯罪；國民在領域外犯罪，則以所犯之罪達一定的最輕本刑門檻者為限，另對公務員在領域外犯瀆職罪章之罪設有特別適用規定，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D) 丁在巴黎偽造其與房東之租約，所涉偽造私文書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輕本刑未達三年門檻，行為地與結果地又都在法國，故我國刑法不適用之。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法官甲在美國收賄而許以違背職務之無罪判決，所涉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之違背職務受賄罪，公務員在領域外犯瀆職罪章之罪另有適用規定，仍適用我國刑法。\n(B) 外交官乙寄送炸彈郵包意圖殺害友人，殺人罪之最輕本刑為十年有期徒刑，已逾三年門檻，仍適用我國刑法。\n(C) 丙在越南以電話對臺北之被害人施用詐術，結果地在我國領域內，屬領域內犯罪，仍適用我國刑法。\n(D) 丁在巴黎偽造私文書，最輕本刑未達三年，行為地與結果地均在國外，不適用我國刑法，即為正解。\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地或結果地）→ (C) 結果地在臺北；要件二（行為人身分）→ (A) 甲為公務員且所犯屬瀆職罪章之罪；要件三（罪名門檻）→ (B) 符合、(D) 不符。\n【記憶點】境外犯罪先看結果地在不在國內，再看是不是公務員犯瀆職罪，最後才數最輕本刑有沒有三年。","本題屬於刑法總則效力論的經典考法，四個選項各對應一種連結因素。要件拆解上，我國刑法對境外行為的處理分成三層：第一層是把結果地拉進領域內，行為在國外而結果在國內者，仍以領域內犯罪論，(C) 的跨境電信詐欺就是靠這一層；第二層是身分連結，公務員在領域外犯瀆職罪章之特定罪名，因為直接侵害我國公務執行的廉潔性，立法上特別列入適用範圍，(A) 的法官收賄靠的是這一層；第三層才是一般國民的屬人原則，以罪名的最輕本刑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門檻，(B) 的殺人罪靠這一層。(D) 之所以是答案，是因為它三層都搭不上：偽造私文書的法定刑最重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輕本刑遠低於三年，且該租約是丁與房東間的私文書，並未侵害我國的國家法益。\n易混淆之處在於 (A)。《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處罰的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同法第 122 條第 2 項則規定：「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甲雖然未及作成無罪判決，但收受賄賂時本罪即已成立，境外適用的判斷不受既遂與否影響。與之並列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的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兩者的差別在於所許以的職務行為是否違背職務。\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還包括在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如何論、外國人在國外對我國國民犯罪能否適用、以及境外判決確定後在我國能否再行處罰。作答時建議先把四個選項的犯罪地畫成表格，再逐一套連結因素，比憑印象背罪名穩得多。\n與 (A) 同屬瀆職罪章而容易混淆的還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123 條規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該條的行為人在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的當時尚未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與甲收賄時已為現任法官的情形，在身分要件的成立時點上並不相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0],"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75",75,"律師之間發生糾紛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02",2,"關於刑法錯誤型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74",74,"甲檢察官之配偶乙在某政黨地方黨部工作，乙獲該政黨提名為某市市議員候選人。下列敘述何者…",{"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03",3,"依實務見解，關於不法意識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73",73,"法官甲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下列關於職務法庭…",{"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04",4,"關於沒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stem":51},1789445438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