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0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301-005",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5,"single","甲、乙素有積怨，某日兩人相遇，甲見乙自口袋掏出看似手槍的物品，以為乙要拿手槍對他射擊，於是先下手為強，一拳打昏乙，之後才發現乙根本沒看見甲，只是想拿煙斗出來抽而已，關於甲的傷害行為之刑法上評價或定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之行為屬偶然防衛","甲之行為可以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甲之行為成立傷害罪不得減輕責任","甲之行為不受故意傷害罪之刑罰","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處理，以及它與正當防衛、偶然防衛的區別。\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以客觀上確實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本題乙只是想拿煙斗出來抽，根本沒看見甲，客觀上並無任何侵害存在，甲欠缺防衛情狀，屬誤想防衛。對於這種行為人誤認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的情形，通說與實務認為行為人主觀上並無實現不法的意思，應阻卻故意不法，僅在有過失且法律設有處罰規定時論以過失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甲不受故意傷害罪之刑罰。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偶然防衛是客觀上存在侵害而行為人不知情、欠缺防衛意思；本題是客觀上沒有侵害而甲以為有，錯位方向相反，並非偶然防衛，敘述錯誤。\n(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前段，正當防衛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之，乙掏煙斗並非不法侵害，防衛情狀不存在，甲無法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敘述錯誤。\n(C) 甲既因誤想防衛而阻卻故意不法，根本不成立故意傷害罪，談不上成立傷害罪而不得減輕責任，敘述錯誤。\n(D) 甲的誤認排除了故意的不法內涵，其行為不受故意傷害罪之刑罰，至多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檢討過失傷害責任，敘述正確，即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觀上有無侵害）→ 沒有；要件二（主觀上有無防衛意思）→ 有，故非偶然防衛；要件三（誤認的效果）→ 阻卻故意不法，改由過失犯處理。\n【記憶點】客觀沒有、主觀以為有，是誤想防衛；客觀有、主觀不知道，才是偶然防衛。","本題把防衛情狀的客觀面與主觀面拆開來考，四個選項對應四種錯位組合。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的正當防衛有三個要件：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以及防衛行為未過當；本題卡在第一個要件，乙掏煙斗的舉動客觀上不具備侵害性，也不具備不法性，防衛情狀自始不存在。\n誤想防衛在體系上屬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也就是行為人對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產生誤認。學理上處理方式有數種：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直接否定構成要件故意；限縮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則保留構成要件故意，但否定故意罪責，改依過失犯處斷。兩說路徑不同，但在本題的結論一致，都是行為人不受故意傷害罪之刑罰，而僅可能負過失責任，這也正是 (D) 用不受故意傷害罪之刑罰這種寫法的原因。\n易混淆的是偶然防衛。偶然防衛的客觀面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主觀面欠缺防衛意思，學理上有既遂說、未遂說與不罰說的爭論；誤想防衛則主客觀完全相反。兩者常在同一題出現，判斷的訣竅是先問客觀上有沒有侵害。另可並列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緊急避難，其前提是緊急危難而非不法侵害，若行為人誤認危難存在，則為誤想避難，處理原則與誤想防衛相同。\n過失的檢驗標準則見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甲在昏暗中未進一步確認乙手中之物即揮拳，是否已違反注意義務，正是誤想防衛在過失層次的第二個戰場；縱使成立過失，仍須法律設有處罰規定始能論罪。\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防衛過當的減免、對誤想防衛再加上過當的雙重錯誤如何處理，以及可否對誤想防衛的行為人主張正當防衛。本題的分辨點有相當部分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通說對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處理，作答時要記住結論的方向。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301-004",4,"關於沒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301-006",6,"甲欲殺乙，計畫以裝有炸彈的包裹寄給乙，一旦乙打開包裹即會引爆炸彈，但在甲將包裹付郵後…",{"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301-003",3,"依實務見解，關於不法意識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301-007",7,"甲犯數罪併罰的 A、B 二罪，法院均認定有罪，並定應執行刑。下列所定應執行刑，何者違…",{"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301-002",2,"關於刑法錯誤型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301-008",8,"關於緩刑與假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欲殺乙，計畫以裝有炸彈的包裹寄給乙，一旦乙打開包裹即會引爆炸彈，但在甲…",75,1789445438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