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0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301-006",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6,"single","甲欲殺乙，計畫以裝有炸彈的包裹寄給乙，一旦乙打開包裹即會引爆炸彈，但在甲將包裹付郵後，隨即反悔而透過通訊軟體傳訊息給乙，告知乙收到包裹時切勿開啟包裹以免引爆，但乙卻未讀取訊息，甲也不以為意，數日後，不知上情之乙於收到包裹時仍予打開，所幸炸彈因當初甲安裝失當而未引爆。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僅成立預備殺人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著手之後三種未遂型態的分界——普通未遂、中止未遂與不能未遂。\n【正解理由】甲將裝有炸彈的包裹付郵，已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而炸彈未爆、乙未死亡，結果並未發生，成立殺人未遂，《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至於能否減免其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甲雖傳訊息告知乙勿開啟，但乙並未讀取，甲亦不以為意，並未盡力為防止行為，不該當中止未遂。又《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本件炸彈本身具備爆炸可能，僅因安裝失當而偶然未爆，並非無危險，亦不成立不能未遂。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已著手而結果未發生，又不具備中止或不能的減免事由，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敘述正確，即為本題答案。\n(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仍須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甲僅傳一則未被讀取的訊息即不再理會，未達真摯努力的程度，不成立中止未遂，敘述錯誤。\n(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不能未遂須不能發生結果且又無危險；本件炸彈確有引爆可能，僅因安裝失當而未爆，危險並未消失，敘述錯誤。\n(D) 甲已將包裹付郵，對乙的生命法益已造成直接危險，行為階段早已跨越預備而進入實行，不會僅成立預備殺人罪，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著手）→ 付郵時已著手；要件二（結果）→ 未發生；要件三（有無真摯努力）→ 無；要件四（是否無危險）→ 有危險。故落回普通未遂。\n【記憶點】傳了訊息不等於盡力防止，炸彈裝壞不等於毫無危險。","本題是未遂論的綜合題，把中止未遂與不能未遂兩個減免事由同時擺進同一個事實，考的是排除的順序。要件拆解上，先確認著手：甲把裝有炸彈的包裹付郵，屬於學理上的隔離犯，行為人已完成自己所能支配的全部行為，剩下的交給郵遞與被害人的開啟動作，通說認為此時已對法益形成直接危險，著手應予肯定；(D) 主張僅成立預備殺人，就是卡在這一步。\n接著看中止未遂。《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處理的是防止行為奏效的情形，後段則處理結果之不發生並非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的準中止犯。本題的關鍵在於盡力二字：甲僅透過通訊軟體傳一則訊息，訊息未被讀取後又不以為意，既未再次聯繫、亦未通知郵局或報警，難認已盡力，因此連準中止犯都不成立。同條第 2 項並將準中止的效果擴及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是常見的延伸考點。\n再看不能未遂。《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採取的是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且又無危險的雙重要件，實務上以客觀事後的危險判斷為準。炸彈因安裝失當未爆，屬於個案偶然的手段瑕疵，與對屍體開槍、以砂糖當毒藥這種自始不可能發生結果的情形不同，危險並未消失，故仍為普通未遂。\n易混淆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與第 27 條第 1 項的效果差異：不能未遂是不罰，中止未遂是減輕或免除其刑，兩者一個在不法層次、一個在刑罰事由層次。另可並列的是共同正犯與教唆犯的參與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若本題的寄送包裹改由二人分工完成，中止的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參與者，就要回到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處理，該項明定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者，亦適用中止的減免規定，換言之中止的利益不當然共享，必須各自符合要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還包括中止的自願性判斷、共犯關係中脫離與中止的區別，以及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的中止門檻差異。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301-005",5,"甲、乙素有積怨，某日兩人相遇，甲見乙自口袋掏出看似手槍的物品，以為乙要拿手槍對他射擊…",{"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301-007",7,"甲犯數罪併罰的 A、B 二罪，法院均認定有罪，並定應執行刑。下列所定應執行刑，何者違…",{"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301-004",4,"關於沒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301-008",8,"關於緩刑與假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301-003",3,"依實務見解，關於不法意識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301-009",9,"關於罪數與競合，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乙素有積怨，某日兩人相遇，甲見乙自口袋掏出看似手槍的物品，以為乙要拿…",{"id":50,"number":51,"stem":73},"甲犯數罪併罰的 A、B 二罪，法院均認定有罪，並定應執行刑。下列所定應執…",75,178944545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