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0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07",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7,"single","甲犯數罪併罰的 A、B 二罪，法院均認定有罪，並定應執行刑。下列所定應執行刑，何者違反刑法之規定？",{"A":16,"B":17,"C":18,"D":19},"A 罪宣告拘役 30 日，B 罪宣告拘役 40 日。法院判決執行拘役 100 日","A 罪宣告有期徒刑 3 年，B 罪宣告有期徒刑 3 年。法院判決執行有期徒刑 3 年","A 罪宣告有期徒刑 5 年，B 罪宣告有期徒刑 4 年。法院判決執行有期徒刑 9 年","A 罪宣告罰金 10 萬元，B 罪宣告罰金 5 萬元。法院判決執行罰金 15 萬元","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的外部界限，重點在各刑種所適用的上下限規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6 款規定：「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而同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拘役既然比照該款，其應執行之刑期同樣必須落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A) 兩罪分別宣告拘役 30 日與 40 日，各刑中之最長期為 40 日，各刑合併之刑期為 70 日，法院卻判決執行拘役 100 日，已逾各刑合併之刑期，違反刑法規定。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6 款比照第 5 款的結果，拘役 30 日與 40 日所定之應執行刑上限為合併之 70 日，法院定 100 日已超出上限，雖未逾一百二十日之絕對上限，仍屬違法，敘述所指即為違反規定者，即為本題答案。\n(B) 有期徒刑 3 年與 3 年，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下限為各刑中之最長期 3 年、上限為合併之 6 年，法院定 3 年恰為下限，合法。\n(C) 有期徒刑 5 年與 4 年，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下限為 5 年、上限為合併之 9 年，且未逾三十年，法院定 9 年恰為上限，合法。\n(D) 罰金 10 萬元與 5 萬元，《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7 款規定：「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下限為 10 萬元、上限為 15 萬元，法院定 15 萬元恰為上限，合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找下限）→ 各刑中之最長期或最多額；要件二（再找上限）→ 各刑合併之刑期或金額；要件三（檢查絕對上限）→ 有期徒刑三十年、拘役一百二十日。(A) 在第二步就已出界。\n【記憶點】定執行刑必須夾在最重的那一個與全部相加之間，多一天都不行。","本題是計算題型，四個選項各給一組宣告刑與一個應執行刑，只要把上下限算出來就能作答。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採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則：下限是各刑中之最長期或最多額，避免併罰結果比單科還輕；上限是各刑合併之刑期或金額，避免併罰結果超過累加；再加上絕對上限，有期徒刑不得逾三十年、拘役不得逾一百二十日。(A) 的陷阱在於 100 日雖未觸及一百二十日的絕對上限，卻早已越過 70 日的合併上限，考生若只記絕對上限就會誤判為合法。\n易混淆的是定應執行刑的前提。《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書則列出四種情形不在此限，包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等組合；同條第 2 項另規定於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 條規定定之。此外，同法第 53 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這是實務上聲請定刑最常引用的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52 條則處理裁判確定後始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的情形。\n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9 款，依第 5 款至第 8 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這一款處理的是不同刑種之間的關係，與本題第 5 款至第 7 款處理同刑種多數宣告刑的情形不同，並列時要標明款次。\n罰金的併罰規則則見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7 款規定：「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其結構與有期徒刑、拘役完全平行，只是把刑期換成金額，(D) 定 15 萬元恰好落在上限，屬合法。至於易刑處分，同法第 41 條第 8 項並規定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得適用，是計算題常見的延伸陷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數罪併罰與易科罰金的交錯、定應執行刑後的酌減幅度是否受拘束、以及撤銷假釋後殘刑與新罪執行刑的接續問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06",6,"甲欲殺乙，計畫以裝有炸彈的包裹寄給乙，一旦乙打開包裹即會引爆炸彈，但在甲將包裹付郵後…",{"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08",8,"關於緩刑與假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05",5,"甲、乙素有積怨，某日兩人相遇，甲見乙自口袋掏出看似手槍的物品，以為乙要拿手槍對他射擊…",{"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09",9,"關於罪數與競合，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04",4,"關於沒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10",10,"甲欲致仇人 A 於死，向友人乙、丙告知此一想法，乙遂向甲建議雇用殺手丁代為下手，丙遂…",[],{"id":45,"number":46,"stem":70},"甲欲殺乙，計畫以裝有炸彈的包裹寄給乙，一旦乙打開包裹即會引爆炸彈，但在甲…",{"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3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