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1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5-s0301-012",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12,"single","關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為 A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發包工程業務之公務員，明知乙依法無投標資格，仍予發包工程，乙並取得工程款及相關收益，然因乙確實施作上開工程完畢，甲因 A 機關所承包之上開工程未使 A 機關產生任何損失，故不構成圖利罪","甲為有稽查違章建築職務之公務員，其與非公務員乙交好，明知乙名下 A 地上所建設之 B 屋為應拆除之違章建築，甲於依法定程序稽查時，經乙請託、關說，甲礙於與乙關係良好，予以隱匿不報。甲成立圖利罪","甲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戒護科管理員，其與受刑人乙合意使甲夾帶超過法定數量之香菸進入監所內，以便乙可多吸菸，因圖利罪是對向犯，故非公務員乙不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所得利益，僅限於行為人或第三人直接取得，不得假手他人將該利益歸屬於行為人自己或第三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的既遂要件、共同正犯的成立，以及不法利益的歸屬方式。\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B) 甲有稽查違章建築之職務，B 屋屬應拆除之違章建築，甲於依法定程序稽查時經乙請託關說而予以隱匿不報，係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乙保有該違建之不法利益，乙因而實際獲得利益，本罪各要件均已具備，甲成立圖利罪。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本罪以圖私人不法利益且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乙無投標資格卻取得工程款及收益，不法利益已然實現，機關有無損失並非構成要件，敘述錯誤。\n(B) 甲明知違背違章建築稽查法令而隱匿不報，使乙保有違建之不法利益，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各項要件，敘述正確，即為本題答案。\n(C) 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之圖利罪並非對向犯，無公務員身分之乙與甲有犯意聯絡並分擔行為，依《中華民國刑法》關於無特定關係之人參與身分犯之規定仍得論以共同正犯，敘述錯誤。\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明定圖利方式為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透過他人輾轉使利益歸屬者亦包括在內，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主體與事務）→ 甲對違章建築稽查有主管職務；要件二（明知違背法令）→ 明知 B 屋應拆除；要件三（圖利行為）→ 隱匿不報；要件四（獲得利益）→ 乙保有違建利益。\n【記憶點】圖利罪看的是私人有沒有拿到不法利益，不是機關有沒有賠錢。","本題四個選項分別攻擊圖利罪的四個環節，是這一罪名的完整體檢。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的構造為：公務員、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最後一個要件是民國 90 年修法後加入的，把圖利罪由危險犯改造為結果犯，未獲得利益者僅止於未遂而不罰，這是 (A) 的判斷基礎——重點在私人是否獲得不法利益，而不在機關是否受損。\n(A) 的陷阱在於把圖利罪與背信、貪瀆造成損害的思考混為一談。廠商依法無投標資格卻取得工程款，該筆收益本身即屬不應取得的不法利益，縱使工程確實施作完畢、機關取得對價，也不影響資格不法所生的利益歸屬。\n(C) 涉及身分犯的共同正犯。圖利罪是純正身分犯，非公務員不能單獨成立，但《中華民國刑法》關於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的規定，正是為此而設。實務並不把圖利罪定性為必要共犯中的對向犯，因此受刑人與管理員合意夾帶違禁品的情形，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n(D) 則直接落在條文的直接或間接四個字上。實務認為利益的流向可以迂迴，透過人頭、關係企業或親屬取得者，仍屬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n易混淆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4 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與圖利罪同屬瀆職罪章，其主體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行為則是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至於刑度，《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兩條的有期徒刑同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另有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兩者的適用範圍並列時要標明主體差異。\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圖利罪與受賄罪的競合、明知違背法令中法令範圍的界定，以及公務員身分認定在委外與行政法人情形下的爭議。本題部分選項的分辨點落在實務見解而非條文字面，作答時要留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5-s0301-011",11,"甲為某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的基建科公務員，平日職掌為一般行政公文的登記與收發。某日，該…",{"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5-s0301-013",13,"關於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5-s0301-010",10,"甲欲致仇人 A 於死，向友人乙、丙告知此一想法，乙遂向甲建議雇用殺手丁代為下手，丙遂…",{"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5-s0301-014",14,"臺北市民甲，在臺北市生活、工作。在年初的家族聚會，甲得知表兄乙將參選明年底的高雄市議…",{"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301-009",9,"關於罪數與競合，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5-s0301-015",15,"關於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72},"甲為某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的基建科公務員，平日職掌為一般行政公文的登記與收…",{"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3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