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1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301-013",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13,"single","關於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員警甲在路上見到該轄區經常施用毒品人口乙出沒，甲即上前盤查，喝令乙不得離去，乙見甲來勢洶洶，便出手抵抗甲而自現場離去，甲因而受傷。若甲因未踐行合法盤查程序，乙抵抗甲成傷之行為，仍構成妨害公務罪","員警甲、丁因見路人乙正在行搶丙，甲上前逮捕乙，乙在逮捕過程反抗甲、丁，致甲、丁成傷。乙所涉犯妨害公務罪，依實務見解，應就甲、丁部分成立二罪，依想像競合處理","員警甲在夜間巷弄見到乙形跡可疑，而合理懷疑乙有犯罪嫌疑，遂上前盤問之，乙竟持所攜帶之鹽酸，朝甲身上潑去，幸甲並未成傷。乙構成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之加重妨害公務罪","員警甲因乙騎車搖晃，認乙可能涉有不能安全駕駛罪嫌，遂上前盤查，乙對甲盤查不服，遂將員警甲放置在警用機車上之警用呼叫器、警用手機摔向地板毀壞之。依實務見解，因乙並非對公務員即員警甲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故不構成妨害公務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妨害公務罪的依法執行職務要件、加重類型，以及罪數與強暴對象的認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規定：「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C) 員警甲在夜間巷弄見乙形跡可疑，已達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的程度而上前盤問，屬依法執行職務；乙持所攜帶之鹽酸朝甲身上潑去，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危險物品，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該當該項第 2 款的加重類型，且本罪不以公務員因而成傷為必要，甲未成傷不影響犯罪成立。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甲未踐行合法盤查程序，其行為即非依法執行職務，乙的抵抗不構成妨害公務罪，敘述錯誤。\n(B) 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保護的是國家公務執行的法益而非個別公務員的人身法益，乙於同一逮捕過程中對甲、丁施強暴仍僅成立一罪，敘述錯誤。\n(C) 乙持鹽酸潑向依法盤查的員警甲，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第 2 款攜帶危險物品犯之的加重情形，敘述正確，即為本題答案。\n(D) 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所稱強暴不以直接對公務員身體為限，對其執行職務所用之物施以物理力屬間接強暴，乙仍構成妨害公務罪，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依法執行職務）→ (A) 否、(C) 是；要件二（強暴方式）→ (D) 對物之間接強暴仍該當；要件三（加重事由）→ (C) 攜帶危險物品；要件四（罪數）→ (B) 僅一罪。\n【記憶點】先問盤查合不合法，再問有沒有帶兇器或危險物品，最後記得妨害公務算的是公務不是人數。","本題把妨害公務罪從前提要件一路考到罪數，四個選項的落點都不同。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核心是依法執行職務五個字：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必須具備形式與實質的合法性，員警的臨檢盤查須有客觀合理的判斷基準並踐行法定程序，否則人民的抵抗不構成本罪，這是 (A) 與 (C) 的分水嶺——(A) 明示未踐行合法程序，(C) 則明示已達合理懷疑。\n加重類型是民國 112 年修正的重點。同法第 135 條第 3 項新增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以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兩款，法定刑提高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 4 項並就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設加重結果犯規定。鹽酸具腐蝕性，屬條文所稱之危險物品，乙隨身攜帶並實際朝員警潑灑，主觀上的行使意圖至為明確。\n易混淆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對在場助勢之人與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分別設刑；該條處理的是聚眾妨害公務，與第 135 條的個別妨害公務並列時，差別在於有無聚集三人以上的場面。\n罪數部分，(B) 的誤導性很高。妨害公務罪的保護法益是國家公務的正常執行，同一次逮捕行動中同時對兩名員警施強暴，侵害的仍是同一個公務執行，實務因此不採按公務員人數計算罪數的想像競合處理。\n本罪與傷害罪的競合也值得一提，《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乙若因強暴行為致員警成傷，其一行為同時侵害國家公務執行與員警的身體法益，兩罪的保護法益不同，應依想像競合處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對物強暴的界線、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時人民的抵抗權，以及本罪與傷害罪的競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301-012",12,"關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301-014",14,"臺北市民甲，在臺北市生活、工作。在年初的家族聚會，甲得知表兄乙將參選明年底的高雄市議…",{"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301-011",11,"甲為某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的基建科公務員，平日職掌為一般行政公文的登記與收發。某日，該…",{"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301-015",15,"關於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301-010",10,"甲欲致仇人 A 於死，向友人乙、丙告知此一想法，乙遂向甲建議雇用殺手丁代為下手，丙遂…",{"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301-016",16,"甲在半夜駕車時不慎撞傷 A，因害怕刑事追訴，所以逃到山中，希望好友乙能夠將其藏起來，…",[],{"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臺北市民甲，在臺北市生活、工作。在年初的家族聚會，甲得知表兄乙將參選明年…",75,1789445453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