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1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5-s0301-016",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16,"single","甲在半夜駕車時不慎撞傷 A，因害怕刑事追訴，所以逃到山中，希望好友乙能夠將其藏起來，乙答應之。甲後來遭到通緝，且因運氣不好被正好在巡邏的警察發現後逮捕。甲交保後，急電其另一個好友丙，希望丙能夠在法庭上為其作證，說甲當天跟丙在一起，所以沒有開車，丙同意後在檢察署中具結後作證表示甲當天跟自己在一起，但因為丙和甲的弟弟丁有仇，於是故意說記得當天甲有提到丁開了他的車出門，想把罪推給丁。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不成立教唆偽證罪","甲不成立教唆藏匿人犯罪","丙除了偽證罪外，亦成立誣告罪","丙之誣告罪與偽證罪應成立真正競合","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犯人為自己脫罪而教唆他人犯罪時，教唆犯的成立範圍，以及偽證罪與誣告罪的競合。\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該罪的行為客體是犯人本人以外之人，犯人自行隱避不成立本罪，依實務見解，犯人教唆他人藏匿自己，仍在自行隱避的防禦權範圍內而不成立教唆犯。偽證罪則不同：依實務見解，被告雖有緘默權與辯明的防禦權，但教唆他人於審判或偵查中具結後為虛偽陳述，已逾越單純為自己辯解的範圍，另行侵害國家審判權正確行使的法益，仍應成立教唆偽證罪。甲急電丙要求丙在法庭上為不實證言，丙果於檢察署具結後虛偽陳述，甲成立教唆偽證罪。(A) 稱甲不成立教唆偽證罪，敘述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教唆丙具結後為虛偽陳述，已超出被告防禦權的範圍，依實務見解成立教唆偽證罪，本選項敘述錯誤，即為本題答案。\n(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及實務見解，犯人自行隱避不罰，教唆他人藏匿自己亦不成立教唆藏匿人犯罪，敘述正確。\n(C) 丙除虛偽陳述外，另故意編造甲曾提及丁開車出門一節，意圖使丁受刑事處分而為不實指述，另成立誣告罪，敘述正確。\n(D) 丙的虛偽證述同時侵害國家審判權的正確行使與丁的個人法益，保護法益不同，依實務見解成立真正競合而非法條競合，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教唆的內容）→ 藏匿自己與教唆偽證分開評價；要件二（防禦權範圍）→ 藏匿自己在內、教唆偽證在外；要件三（丙的罪數）→ 偽證與誣告真正競合。\n【記憶點】叫人藏我不罰，叫人作偽證要罰；作偽證還順便咬別人，偽證加誣告。","本題把犯人的防禦權界線與證言犯罪的競合排在同一個事實裡，難度不低。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的行為客體限於行為人以外的犯人或脫逃人，同條第 2 項另處罰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犯人自行隱避之所以不罰，理由在於期待可能性——刑法不能期待任何人主動束手就擒；實務把這個評價延伸到犯人教唆他人藏匿自己的情形，認為犯人的教唆仍是自我庇護行為的延長。\n偽證的處理則相反。實務長期認為，被告的緘默權與辯解權僅及於自己的陳述，一旦轉而促使他人在具結後為虛偽陳述，就創造了一個獨立的、對國家審判權的新侵害，期待可能性的減免理由不再適用。兩者的界線可以這樣記：讓別人替我隱瞞行蹤，屬消極庇護；讓別人替我製造假證據，屬積極干擾。\n丙的部分則是罪數問題。丙一方面就甲是否在場為虛偽陳述，另一方面故意把犯罪推給有仇的丁，前者侵害的是國家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後者則同時侵害國家的刑事訴追作用與丁的個人法益。因為保護法益不同、且誣告的不法內涵無法被偽證完全涵蓋，實務採真正競合處理。與之並列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條處理的是未指定犯人的情形，與本題丙明確指名丁的態樣不同。\n本題的偽證罪與誣告罪的具體條次並未出現在可據以標註條號的範圍內，故上述說明僅寫到罪名層級，考生應對照該法妨害國家法益各罪章確認。頂替的情形另有明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實務同樣認為犯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仍在自我庇護的範圍內而不另論教唆犯，與藏匿的處理一致。\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自白與自新的減免、共犯間互相頂替的評價，以及偽證罪具結要件的認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5-s0301-015",15,"關於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5-s0301-017",17,"甲在與友人聚餐結束欲駕車返家時，甲已大醉仍載乙返家，甲駕車時因酒醉而失控撞上停在路邊…",{"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5-s0301-014",14,"臺北市民甲，在臺北市生活、工作。在年初的家族聚會，甲得知表兄乙將參選明年底的高雄市議…",{"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5-s0301-018",18,"關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301-013",13,"關於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5-s0301-019",19,"計程車司機甲某日於酒吧外載女乘客乙。乙上車不久後，即因不勝酒力，泥醉不省人事，甲見大…",[],{"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在與友人聚餐結束欲駕車返家時，甲已大醉仍載乙返家，甲駕車時因酒醉而失控…",75,1789445453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