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1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301-018",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18,"single","關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將汽油潑灑至某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後，點燃手中的噴槍，依實務見解，尚不屬於刑法第 173 條放火罪之著手","乙對某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放火，僅燒燬屋內家具，而房屋主結構並未受損，依實務見解，尚不構成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丙為報復，向緊鄰加油站之加油機的無人小客車投擲汽油彈，致車輛全毀，構成刑法第 175 條第 1項之罪","丁為詐領保險金，明知久未供使用之空屋附近有遊民居住，仍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該屋，構成刑法第 174 條第 2 項之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放火罪的著手時點、燒燬的既遂標準，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至第 175 條的客體分工。\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行為人已將汽油潑灑於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並點燃手中的噴槍，其行為與構成要件的實現之間已無其他重要中間步驟，對該住宅及居住者的法益已形成密接而急迫的危險，應認為已達放火罪的著手階段。(A) 稱尚不屬著手，與實務見解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潑灑汽油後點燃噴槍，依實務見解已進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放火罪的著手階段，本選項稱尚不屬著手，敘述錯誤，即為本題答案。\n(B) 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所稱燒燬須火力已使建築物的重要成分燃燒並喪失效用；僅燒燬屋內家具而主結構未受損者尚不構成該項之既遂，敘述正確。\n(C) 無人小客車既非住宅亦非建築物，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所稱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丙投擲汽油彈致車輛全毀並已生公共危險，敘述正確。\n(D) 丁所燒者為自己所有且久未供人使用之空屋，附近有遊民居住而致生公共危險，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74 條第 2 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體歸屬）→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走《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走同法第 174 條、其餘之物走同法第 175 條；要件二（是否致生公共危險）→ (C)(D) 均具備；要件三（著手與既遂）→ (A) 已著手、(B) 未達燒燬。\n【記憶點】放火先分客體是誰的、有沒有人住，再問燒到主結構了沒有。","本題把公共危險罪章中放火罪的三個條文擺在一起，測的是客體分類與程度判斷。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至第 175 條依客體形成階梯：第 173 條是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等，因為直接連結生命身體的危險，法定刑最重且第 4 項另處罰預備犯；第 174 條第 1 項是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同條第 2 項則是同類客體而屬自己所有者，並以致生公共危險為要件；第 175 條則收攏前二條以外之物，第 1 項為他人所有、第 2 項為自己所有，兩者都要求致生公共危險。\n著手的判斷是本題的核心。放火罪的實行行為是放火，實務採取的是與構成要件實現具密接關係的觀察：單純購買汽油、攜帶打火機前往，尚屬預備；潑灑汽油之後點燃火源，則已無其他重要的中間步驟，危險已然現實化，應認已著手。同法第 17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縱使火勢未起，仍以未遂論處。\n燒燬的認定則決定既遂與否。實務通說採所謂獨立燃燒說並輔以效用喪失的觀點，要求火力已使該建築物的重要成分獨立燃燒，並致其喪失效用；僅室內家具、窗簾遭焚而主結構完好者，尚未達既遂。(A) 與 (B) 正是這兩個時間點的一頭一尾，命題設計相當工整。\n客體分級的條文也應逐字掌握，《中華民國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同法第 174 條第 2 項規定：「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的差別只在所有權歸屬與客體階層，都以致生公共危險為要件。易混淆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76 條，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C) 使用汽油彈，若客體屬前三條所定之物即有準用問題，本題客體為小客車，仍回到第 175 條第 1 項處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放火罪與毀損罪的競合、一個放火行為燒燬數客體的罪數，以及失火罪的過失認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301-017",17,"甲在與友人聚餐結束欲駕車返家時，甲已大醉仍載乙返家，甲駕車時因酒醉而失控撞上停在路邊…",{"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301-019",19,"計程車司機甲某日於酒吧外載女乘客乙。乙上車不久後，即因不勝酒力，泥醉不省人事，甲見大…",{"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301-016",16,"甲在半夜駕車時不慎撞傷 A，因害怕刑事追訴，所以逃到山中，希望好友乙能夠將其藏起來，…",{"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301-020",20,"某甲欲使成年女子某乙與其他男子為性交行為，乃基於營利之意，引誘某乙參與。依刑法第 2…",{"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301-015",15,"關於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301-021",21,"關於賭博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甲在與友人聚餐結束欲駕車返家時，甲已大醉仍載乙返家，甲駕車時因酒醉而失控…",{"id":50,"number":51,"stem":73},"計程車司機甲某日於酒吧外載女乘客乙。乙上車不久後，即因不勝酒力，泥醉不省…",75,1789445453899]